住宅是人類生存的基本的條件之一。一個國家居住水平的高低,反映了這個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的文明程度。中國政府曆來重視人民的住房問題,采取了一係列措施,加快住宅建設,不斷改善城鎮居民的住房條件。建國45年來,城鎮住宅建設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尤其是1978年以來,中國實行了改革、開放的政策,在經濟體製改革逐步深化的同時,茵家在住房領域實施了一係列的改革措施,使住宅的生產、流通、消費各個環節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有力地推動了住宅的建設與發展。
1985年國家科委發表的藍皮書(第2號)《中國技術政策》中確定,“到本世紀末,我國人民的生活水平要達到小康水平,城鄉人民居住狀況的相應改善應是主要內容之一。根據我國國情,到2000年,爭取基本上實現城鎮居民每一戶有一套經濟實惠的住宅,全國居民人均居住麵積達到8平方米;鄉村居民每戶有一所適用、衛生、緊湊的宅院,人均居住麵積比城鎮居民略大一些,能基本適應生活與生產的需要。”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國家在住宅10年發展規劃中確定,“八五”期間(1991一1995年),新建住宅5億平方米,住宅成套率達50左右,基本完成現有危險住房的改造,人均居住麵積達到5平方米。“九五”期間(1996—2000年)新建住宅9億平方米,住宅成套率達70%左右,人均居住麵積達到8平方米。到1995年解決人均居住在3—4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到2000年城鎮居民的最低人均居住麵積為6平方米。國家在今年7月頒布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規定,“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國家采取稅收等方麵的優惠措施鼓勵和扶持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居民住宅”。
在國家一係列政策的推動下,從1950年開始到1993年,全國城鎮住宅投資6109億元,建設住宅25億平方米。其中,改革開放以後的1979—1993年間,全國城鎮住宅建設共投資5740億元,建成住宅20億平方米,分別占總量的94%和80%。城市人均居住麵積已由1978年的3.6平方米提高到1993年的5平方米。改革給人們的居住環境帶來了很大變化。
中國城鎮住宅的改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一、改國家單一的住宅投資模式為國家、單位、個人多元化的投資結構
住宅的投資體製是住宅發展的關鍵。自建國以來,中國的住宅建設的投資及計劃體製經曆了改革前和改革後的兩個發展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1950—1978年期間。這期間,中國城鎮住宅的建設.基本實行的是國家投資的方式。在計劃經濟的體製下.實行的由國家和單位統包下來的政策。這種住宅投資體製抑製了個人對住宅的投入.而國家又不可能全包下來.加之實物福利分配的方式和低租金的住房消費,排斥了市場機製的作用,難以形成住宅投入產出的良性循環體係,不可能提供更多的住宅。而對有限的住宅.卻存在著膨脹的需求並形成了不合理的占有。使住房問題更加突出。到1978年底,城市人均居住麵積隻有3.6平方米,低於建國初期的居住水平。要改變城市居民的居住狀況必須改革這種單一的投資模式。
第二個階段是1978年以後。我國實行了改革、開放的政策,在城鎮住房發展上,我們改革住宅投資的方式,依靠社會多方麵的資金建設住宅,提出了要發揮“中央、地方、企業、個人”四個積極性,加快解決城鎮居民的住房問題。一方麵允許企業從自有資金中安排一部分,用於住宅建設;另一方麵,鼓勵個人投資建造自用的住宅.從而使住宅的投資結構和投資主體發生了重大的變化。投資主體的多元化,擴大了住宅建設的投資,增加了住宅建設量。80年代,全國城鎮平均每年建成住宅達3億平方米,與改革前年僅建幾千萬平方米相比,有了很大的增長。90年代,是我國住宅建設大發展的時期,1991年竣工住宅42億平方米,1992年竣工住宅78億平方米,1993年竣工住宅105億平方米,創下了建國以來住宅建設量的最高水平。
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過程中。中國城鎮住宅的投資形式,也要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城鎮住宅的投資體製,仍然要堅持“國家、單位、個人”合理負擔的原則,並逐漸加大個人投資的比重。要研究和製定住宅金融和信貸體製,普遍建立住房公積金製度,為住宅建設開辟穩定的資金來源。同時要製定合理的價格體係,促進住房的商品化,逐步形成住宅建設投入產出的良性循環,擴大住房的再生產。
二、改革住宅建設方式,提高住區質量
住宅建設是一項複雜的係統工程,不同的建設方式,可以帶來不同的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我國城鎮住宅建設體製的改革主要體現在,改革粗放的、分散的住宅建設方式為注重整體居住環境效益的綜合開發建設方式,並把經營機製和市場競爭機製引入住宅建設。
在1978年以前,住宅建設是分散建設的方式,由各單位根據國家的投資計劃和劃撥的土地,自行建造住宅。這種建設方式,不利於城市規劃的實施,無法保證城市基礎設施和居民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套建設,不可能為城市居民創造一個高質量的住區環境。
1978年,國家在住宅建設上推行“統建”的方式,實行“六統一”的方針.即“統一規劃、統一投資、統一設計、統一施工、統一分配、統一管理”,用行政的方法將需要建設住宅的企業和單位的資金集中起來,統一建設。1980年,在總結集資統建的基礎上,國務院提出.“對新建小城市、衛星城,現有城市的新建區、段和舊城成片改造地區,都應考慮組織開發公司,實行綜合開發”,開發公司實行企業化經營,建成住宅後出售。這說明國家已經將住宅建設引入市場機製,開始了商品住宅的生產。實行綜合開發,不僅能夠廣泛地融通資金,而且通過開發企業間的競爭加快了住宅建設的速度,提高了住宅區建設的水平。1987年,國務院進一步明確,城市建設要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方針,在城市規劃的指導下,配套進行房屋、各項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務設施的建設。1986—1093年開發公司建設的住宅約3.5億平方米,約占同期全國城市住宅建設量的31%。城鎮住宅等房屋和基礎設施實行綜合開發的體製進行建設,是我國城市建設體製的重大改革,實踐證明是成功的,它的基本原則,已經寫入《城市規劃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