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12章 爭奪撫養權(3)(1 / 2)

兩邊的律師遞上報告後,開始陳述。

法官也開始問問題。

林楠覺得很空,空蕩蕩的,隻有她一個。

不。

還有安遠。

隻是太遠,什麼也看不清,她們站在對立的兩邊,為了他們兩人的兒子,寶寶,林楠笑。

她回答著法官的提問。

然後是安遠的。

法院訴訟判定結果,誰得到撫養權,一般看幾方麵。

一誰扶養孩子對孩子的成長更有利,就由誰撫養孩子。

二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三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

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五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六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以上的幾個方麵。

林楠和安遠,林楠是單身,不,現在不是。

她和原白即將訂婚。

在這一點上,林楠陳述。

全場安靜。

她感到很多又目光盯著她,還有安遠的,冰冷陰沉,她咬著牙,還有一道溫暖的,是原白的,還有葉軒安遠,擔心的,她沒有看他們,隻是握著雙手,抿著唇。

相比之下,安遠是結了婚的,有妻有子,身家,財勢,差不多。

其實,林楠知道,如果不是有原白,不是原白,如果隻是林楠她一個人,如果隻是她,她根本沒有可能站在這裏和安遠爭奪撫養權,以她和寶寶安遠她根本跑不掉,反抗不了,安遠是一個不擇手段的人。

就是站在了這裏,她也沒有能力,沒有可能得到撫養權。

按上麵的條件。

撫養權肯定是會落在他的手裏。

何況,單憑權勢,隻要安遠想,她說一聲不的可能也沒有。

這個世界不是隻有光明。

還有黑暗。

濃濃的黑暗。

覆蓋了一切的黑色,陰暗。

代表著另一層麵的世界。

有黑有白。

有錢有權是一個世界。

沒錢沒權是一個世界。

平時普通的人可能不覺得什麼,平時羨慕,嫉妒,羨慕嫉妒有錢有權人的光鮮,每個人都有,但當她接觸到時,觸到時,才會知道有錢有權和沒權沒錢有多大的差別。

幸好有原白。

他幫她。

她才能站在這裏。

和安遠公平的爭取寶寶的撫養權。

還有葉軒,他也想過幫她,是她拒絕了,林楠覺得她當初太天真了。

拒絕了葉軒,決定一個人,一個人離開,生子。

她忘了這個世界有太多她不懂的。

若真的是她一個人,沒有遇到原白,原白沒有幫她,可想而知。

安遠一旦知道……

除非她回到他身邊,沒有尊嚴,沒有自由的活著。

而她若不願,隻怕等待她的……

這一場,雙方的律師不斷的開口,最後竟是僵持不下。

二周以下的孩子照理來說一般是隨母生活,林楠又有原白,林楠比起安遠更有可能獲得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