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爭論並不是僅僅找個比較好的術語,術語本來就不可能麵麵俱到。在爭論中敘述學者們發現問題比原來想象的複雜得多。
筆者所使用的漢語敘述“角度”一詞,並非以上任何一個術語的譯名,而是我選擇的比較不容易引起誤會的漢語詞。在20世紀上半葉,視角曾被認為是理解小說的最主要問題,是解開小說之謎的鑰匙,甚至被認為小說技巧基本上就是個視角問題。例如勒博克就聲稱:“小說技法至繁至難,卻都受視點問題的製約。”
而敘述角度的分類也越來越細。1955年奧地利文論家斯坦采爾(F.K.Stansel)在《小說類型》一書中提出至少應當區分三種“敘述環境”即:
全知作者式 典型作品菲爾丁 《湯姆·瓊斯》
第一人稱兼人物式 典型作品梅爾維爾 《白鯨》
第三人稱人物視角式 典型作品詹姆士 《奉使記》
1962年瑞典文論家伯爾梯爾·隆伯格在《第一人稱小說敘述技巧研究》中提出四分類法:
全知作者敘述
第一人稱敘述
視角敘述
客觀敘述
這隻是把斯坦采爾的第三類分得細一些而已。美國文論家諾爾曼·弗利德曼則建議分成八類:
全知敘述有作者幹預——菲爾丁
全知敘述無作者幹預——哈代
第一人稱敘述觀察者式——康拉德
第一人稱敘述主角式——狄更斯(《遠大前程》)
有限視角全知式,複式——伍爾夫(《到燈塔去》)
有限視角全知式,單式——喬伊斯(《藝術家年輕時的肖像》)
純客觀敘述 戲劇式——海明威(《白象似的群山》)
純客觀敘述 記錄式——
最後一項是假定的,即如警察寫報告似的完全無任何選擇加工的實錄,無實例。這八分類顯然是隆伯格四分類每項一分為二而已。
還有其他的分類法,但所有這些對敘述角度的研究中,都有一個根本性的錯誤,即把敘述者身份的各種形態與敘述角度範圍位置的變化相混淆。
敘述者的形態可以是第一人稱或第三人稱;可以現身,也可以隱身。敘述者的身份,可以是主角,可以是次要人物,也可以完全在情節之外。所有這些變化,可以牽動敘述角度變化,但嚴格說不是敘述角度問題,因為每一種形態都沒有強行規定其敘述必須采用的感知範圍,隻是某種敘述者采用某種敘述角度比較方便罷了。例如第一人稱敘述者兼人物式“自然”地采用有限人物敘述角度。
但是,就弗利德曼的分類而言,第一人稱觀察者式(例《白鯨》),主角式(例《遠大前程》),第三人稱視角式(例《奉使記》),究竟在敘述角度上有什麼不同呢?沒有不同,都是有限人物敘述角度,敘述者身份不同,但敘述者都是“視角人物”。敘述角度是事件被感知的具體方式,敘述者卻是敘述信息的發送者,這兩者可以重合,但不一定完全重合。用熱奈特的話來說,區分敘述角度弄清“誰見到”,區分敘述者弄清“誰說話”,這是理論上和(寫作及批評)實踐中必須區分的事,模糊不得。
問題似乎不複雜,但是在20世紀70年代之前,大半個世紀之久,敘述學研究者,都沒有明白。除了我們上麵指出的各種著作的作者外,以研究工作細膩著稱的布斯也同樣沒有分清這兩者。甚至時至今日,歐美的文學理論書籍依然會犯這個錯誤。例如這樣一段教科書:
作家控製材料,努力使其視角統一。他小心地不讓人物知道他不可能知道的東西,同時也不讓他的人物使用他不可能用的語彙。
這話聽起來似乎合情合理,卻是徹頭徹尾的大錯:感知範圍與語彙使用是兩碼事,感知取決於視角,語彙取決於敘述者。舉個例:《子夜》的第一章相當大部分是以吳老太爺為視角人物來寫的,吳老太爺尚未到場,以及他到場後暈厥過去之後,當然無法作為視角人物。但在其他時候,一切都是吳老太爺的感受範圍,包括他聽到的但並不理解的談話。但此章的敘述者並不是吳老太爺。隨便看一段就可明白二者的區別:
……他看見滿客廳是五顏六色的電燈在那裏旋轉,旋轉,而且愈轉愈快。近他身旁有一個怪東西,是渾圓的一片金光',嗬嗬地響著,徐徐向左右移動,吹出了叫人氣噎的猛風……她們身上的輕綃掩不住全身肌肉的輪廓,高聳的乳峰,嫩紅的乳頭,腋下的細毛!無數高聳的乳峰,顫動著,顫動著的乳峰,在滿屋子飛舞了!
顯然,這是吳老太爺的感知範圍,認識範圍(老太爺不識電風扇),甚至錯覺範圍,卻不是他的語彙,不是他的語氣,這段的語言與全書的語言風格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