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商賈(1 / 1)

第六節 商賈

商賈亦有傭者與被傭者之別。主人為傭者,而執事者為被傭者。被傭者之本務,與農工略同。而商業主人,則與農工業之傭者有異。蓋彼不徒有對於被傭者之關係,而又有其職業中之責任也。農家產物之美惡,自有市價,美者價昂,惡者價絀,無自而取巧。工業亦然,其所製作,有精粗之別,則價值亦緣之而為差,是皆無關於道德者也。唯商家之貨物,及其貿易之法,則不能不以道德繩之,請言其略。

正直為百行之本,而於商家為尤甚。如貨物之與標本,理宜一致,乃或優劣懸殊,甚且性質全異,乘購者一時之不檢,而矯飾以欺之,是則道德界之罪人也。

且商賈作偽,不特悖於道德而已,抑亦不審利害,蓋目前雖可攫錙銖之利,而信用一失,其因此而受損者無窮。如英人以商業為立國之本,坐握宇內商權,雖由其勇於赴利,敏於乘機,具商界特宜之性質,而要其恪守商業道德,有高尚之風,少鄙劣之情,實為得世界信用之基本焉。蓋英國商人之正直,習以成俗,雖宗教亦與有力,而要亦閱曆所得,知非正直必不足以自立,故深信而篤守之也。索士比亞索士比亞:今譯作莎士比亞。有言:“正直者,上乘之策略。”豈不然乎?

下篇·第一章 緒 論

人生當盡之本務,既於上篇分別言之,是皆屬於實踐倫理學之範圍者也。今進而推言其本務所由起之理,則為理論之倫理學。

理論倫理學之於實踐倫理學,猶生理學之於衛生學也。本生理學之原則而應用之,以圖身體之健康,乃有衛生學;本理論倫理學所闡明之原理而應用之,以為行事之軌範,乃有實踐倫理學。世亦有應用之學,當名之為術者,循其例,則唯理論之倫理學,始可以占倫理之名也。

理論倫理學之性質,與理化博物等自然科學,頗有同異,以其人心之成跡或現象為對象,而闡明其因果關係之理,與自然科學同。其闡定標準,而據以評判各人之行事,畀以善惡是非之名,則非自然科學之所具矣。

原理論倫理學之所由起,以人之行為,常不免有種種之疑問,而按據學理以答之,其大綱如下:

問:凡人無不有本務之觀念,如所謂某事當為者,是何由而起歟?

答:人之有本務之觀念也,由其有良心。

問:良心者,能命人以某事當為,某事不當為者歟?

答:良心者,命人以當為善而不當為惡。

問:何為善,何為惡?

答:合於人之行為之理想,而近於人生之鵠者為善,否則為惡。

問:何謂人之行為之理想?何謂人生之鵠?

答:自發展其人格,而使全社會隨之以發展者;人生之鵠也,即人之行為之理想也。

問:然則準理想而定行為之善惡者誰與?

答:良心也。

問:人之行為,必以責任隨之,何故?

答:以其意誌之自由也。蓋人之意誌作用,無論何種方向,固可以自由者也。

問:良心之所命,或從之,或悖之,其結果如何?

答:從良心之命者,良心讚美之;悖其命者,良心嗬責之。

問:倫理之極致如何?

答:從良心之命,以實現理想而已。

倫理學之綱領,不外此等問題,當分別說之於後。

下篇·第二章 良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