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和平協議十八條(2 / 2)

(六)城內秩序之維持,除原有警察及看護倉庫部隊外,根據需要暫留部隊維持治安,俟解放軍警衛部隊入城後,逐次接替之,但傅作義先生仍得留必要之警衛部隊。

(七)北平行政機構及所有中央、地方在平之公營公用企業、銀行、倉庫、文化機關、學校等,暫維現狀,不得破壞遺失,聽候前述聯合辦事機構處理。

(八)河北省政府及所屬辦事機構暫維現狀,不得破壞遺失,聽候前述聯合辦事機構處理。

(九)金圓券照常使用,聽候另定兌換辦法。

(十)軍統、中統情報人員停止活動,聽候處理,除違背此項命令別有企圖、從事破壞行為有確鑿證據者依法處理外,一律不咎既往。

(十一)一切軍事工程一律停止。

(十二)在不違背國家法令下,保護在平各使領館外交官員及外僑生命財產之安全。

(十三)聯合辦事機構成立後,即釋放政治犯,原華北區被俘高級軍官於北平接交後,一律釋放(中下級軍官可隨時釋放)。

(十四)原華北區傷患官兵之醫療,陣亡者之安置,在雙方協助下仍得由華北總部結束辦事處分別妥為辦理。

(十五)郵政電信不停,繼續維持對外聯係(由平津前線司令部軍事代表檢查)。

(十六)各種新聞報紙仍繼續出刊,俟後重新審查登記。

(十七)保護文物古跡及各種宗教之自由和安全。

(十八)人民各安生業,勿相驚擾。

在這個協議之後,還有一個重要的附件,這個附件對於如何執行協議進行了若幹具體的界定。附件共4條,全文如下:

(一)聯合辦事機構以7人組成之,解放軍方麵4人,華北總部方麵3人。解放軍方麵為主任,華北總部方麵為副主任。解放軍方麵參加者為:葉劍英、陶鑄、戎子和、徐冰;葉劍英為主任。華北總部方麵人員由傅先生指定之。

(二)聯合辦事機構係臨時性質,接受完畢後則一切歸軍事管製委員會管理。在接交期中,聯合辦事機構及軍事管製委員會均直接歸平津前線司令部指揮,以後由聯合辦事機構移交平津前線司令部接收轉交軍事管製委員會管理之。

(三)部隊移駐城外後,即著手整編為人民解放軍。人民解放軍製度包括以下各點:

1.建立政治組織及工作;2.實行官兵平等,廢除打罵教育;3.執行命令政策;4.服從群眾紀律。

人事方麵概由解放軍同意任命,其原則如下:

1.能力稱職願繼續服務者,留職繼續服務。

2.能力優異者,且可提升。

3.不適應者予以調整。

4.誌願深造者,予以學習機會。

5.不願意繼續服務者,保障其生命財產眷屬之安全;如願返籍者,可予以便利。

(四)前述正文、附件各項,除正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係雙方代表根據一般需要及政策成立協議者外,其餘各項均須雙方代表分別請示平津前線司令部林司令、羅政委、聶司令及華北總部傅總司令同意修正後議定之。

執行這個協議中一個最重要而又最緊急的問題,是城內的國民黨軍隊要立即出城,出城之後駐紮在什麼地方?城防如何交接?這是一個必須盡快解決的問題。為此,就在簽訂協議的當天,林彪、羅榮桓、聶榮臻聯名給蘇靜發了一封電報,要蘇靜轉告傅作義,他的部隊原來所駐防和控製的城門,在部隊出城後仍然暫時由傅作義的部隊派兵控製,不要讓中央軍乘機所控製。各部隊出城後的駐地,應分別沿平漢、良鄉、徐水一線及其以東的固安、文安、霸縣、雄縣、三河、香河一帶。

這樣,國共雙方關於北平問題的和平談判基本完成。這以後,就是如何執行,如何讓北平這個文化古都完整地交到人民手中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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