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等次的,具有晉職、晉級和晉升工資的資格,並發給一定數量的獎金。具體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國家公務員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或連續五年皴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本職對應級別內晉升一級。(2)國家公務員在現任職務任期內,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本職務工資標準內晉升二個工資檔次。(3)依據年度考核結果按本規定晉升級別和工資檔次的,從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開始執行。(4)國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資額標準,發給一個月的獎金。(5)國家公務員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或連續三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
4.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歹列規定處理:
(1)當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降職。降職決定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在三個月內作出。降職後,其職務工資就近就低套入新任務工資檔次。其原級別在新任職務對應級別範圍內的,不降低原級別;原級別高於新任職務對應級別的,降到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並執行相對應的級別工資。(2)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規定予以辭退。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後,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權限將考核結果存入本人檔案。
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錄用和晉升
1.錄用
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采用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擇優錄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對少數民族報考者應當予以照顧。錄用國家公務員,必須在編製限額內按照所需要職位的要求進行。報考國家公務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錄用國家公務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發布招考公告;
(2)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3)對審查合格的進行公開考試;
(4)對考試合格的進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工作能力等方麵的考核:
(5)根據考試、考核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審批。錄用特殊職位的國家公務員,經國務院人事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批準,可以簡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測評辦法。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組織。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錄用的國家公務員,應當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曆。按照規定錄用的沒有基層工作經曆的國家公務員,應當安排到基層工作一至二年。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正式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在試用期內,應當接受培訓。
2.任職
任命國家公務員職務,必須有相應的職位空缺。國家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任命職務:(1)新錄用人員試用期滿合格的;(2)從其他機關及企業、事業單位調入國家行政機關的;(3)轉挨職位的;(4)晉升或降低職務的;(5)免職後需要恢複工作的;(6)其他原因需要任職的。
3.選拔任用條件
我國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的原則是:黨管幹部的原則,德才兼備、任人為賢的原則;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民主集中製的原則,依法辦事的原則。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符合把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決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領導現代化建設能力的堅強領導集體的要求。在選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以及地方縣級以上(含縣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經委、法院、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以及以上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的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領導幹部時,必須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注重工作實績。必須在國家核定職數限額內進行。同時應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政治條件、身體條件和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