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等!”龐勁東歎了一口氣,告訴局長:“通緝令已經被撤銷了!”
“哦?”局長再次抬起頭,疑惑的看著龐勁東,問:“你怎麼知道的?”
“你不需要了解我是怎麼知道的,而是需要向上級……”
局長不耐煩的打斷了龐勁東:“我不需要你指導我怎麼工作!”
“我也不希望,由我這個外行指導你這個內行怎麼工作!”
“我會查證通緝令是否被撤除!”局長說著,揮了揮手。
兩名警察見狀,就要把龐勁東往外帶,龐勁東問:“你打算什麼時候查?”
“等我處理完這些工作的!”
“為什麼不是現在!”
“聽著!”局長一拍桌子,聲色俱厲的說:“我有很多工作要做,我這個局長不是專門給你一個人服務的。”
局長說那些話的時候,臉上的肥肉一個勁的顫悠,看得龐勁東直想樂。但是這個場合顯然不會允許歡笑,龐勁東隻能耐著性子說:“你是給所有公民服務的,其中自然包括我!”
“你隻需要打一個電話就可以知道,難道會占用你很多時間?”
“我有我的工作安排!”
“你的工作安排就是無故限製公民人身自由?”
局長想了想,問:“你怎麼知道通緝令被撤除的?”
“我有我的信息渠道,不需要向你交代!”
“你的這個信息,涉及到泄露我們的工作機密。”
“哈哈!”龐勁東終於被局長弄的笑了起來,片刻之後,龐勁東揶揄道:“通緝令和撤除通緝令都屬於保密範疇?這麼說,通緝令不能夠麵向社會公開發布,任何知道通緝令的人都屬違法!而那些被冤枉上了通緝令的人,就算通緝令被撤除了也活該被抓,也必須被關起來!”
局長蒼白的麵龐呈現一絲緋紅,盡管是他感到羞愧而產生的顏色,但是卻讓人感到很滑稽。局長問那兩個警察:“他是因為什麼事進來的?”
聽兩個警察彙報完情況,局長立即告訴龐勁東:“我可以告你非法集會!”
“非法集會,是指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剛才發生在我們工地的事情,並不具備上述要件當中任何一條。你根據什麼斷定是非法集會?”頓了頓,龐勁東繼續說:“當時的情況,準確說是有人在幹擾我們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你們警方不對我們的正當權益予以維護,反倒把對方的行為強加到我們的頭上,並冠以‘非法’之名,請問這是哪門子道理?”
“你……”局長的臉被龐勁東氣得變顏變色,卻又無可奈何。
這位局長領導著一個公安分局,怎麼可能會在業務理論知識上如此欠缺。其實龐勁東說的這些法律常識,他了解的很清楚。但是剛開始的時候,他以為龐勁東對這些不甚了了,才使出這些手段。這會兒算是明白了,龐勁東是塊可以當律師的料。
國內的執法人員在處理案件的時候,利用當事人對法律知識的不了解,而達成一些目的的情況是常有的。雖然最終辦出來的案子合法,但是辦案的過程本身卻不合法,這就是所謂“執法程序違法”。國外對程序違法相當重視,為的就是防止執法人員利用某些手段,辦出冤假錯案。結果就是,一個事實清晰、證據確鑿的重大案件,完全可能因為執法人員一個小小的失誤被徹底推翻。但是國內則直到這兩年,才開始把這個問題重視起來。
局長咧了咧嘴,吩咐說:“把他帶下去做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