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2章 耕者有其田(2 / 3)

“是,陛下,臣遵旨。”

“第二點,從地主手裏征收過來的土地,並入官田,這些官田會陸續賣給農民,地價一樣,為耕地正產品全年收獲量的到倍。為了減輕農民的負擔,全部地價由農民在十年內分期償付,而且以實物的方式計算,以免受到貨幣升值或者貶值的影響,同時,農民不用負擔利息。對於多餘的官田,可以招募流民耕種,或者由官府組織成立國家農莊,也可以作為開辦作坊的場地等。”

廖瑩中問道:“陛下,當地的農民中如果是來自外地,沒有當地的身份憑證,是否可以享受和當地農民一樣的條件?”

這不就是後世的打工者與戶籍居民的關係嗎?

我愣了下,轉問道:“戶部,這在我朝有先例嗎?”

戶部尚書老臣馬光祖道:“陛下,我朝沒有類似的製度,也沒有先例。”

我想了想道:“這樣吧,朕提出一種方式,馬愛卿,你們去討論下,是否合適。凡在當地居住滿一年的外來人員,持原有居住地的身份憑證均可辦理當地的臨時身份憑證,並享受和當地居民一樣的優惠條件。”

馬光祖道:“陛下,這種事情雖然很少,但還是會發生,臣等商議後再向陛下上奏。”

“恩。”

廖瑩中接著問道:“陛下,如果該雇工在原有住地擁有土地,又來到另外一個地方申購,是否算得上是重複申購呢?”

這一點很類似後世的住房限購政策,有些地區實行限購,在當地隻能買兩套房,但卻可以到外地去買第三套,甚至第四套房,那算不算違規呢?

“廖愛卿,對於這點,朕以為暫時不用去理會,隻要這人兩邊的土地稅正常繳納就可。諸如此類的問題,在福建路試行時或許都能遇到,你們到時再仔細研究下。”

“是,陛下。”

“第三點,製定地主租給佃農的收租製度。先從土地的收獲量中提取兩成,給與佃農,作為其基本rì常開銷及肥料種子等費用,其餘的則由地主與佃農各分四成的平均分配方式。如此,地主對佃農的租額不得超過全年收獲的四成。此外,地主出租土地,租期不得少於五年,期滿後佃農可以優先續租,地主不得隨意撤租升租,以保障佃農的相對穩定,農業歉收時,地主應臨時減免地租。但是,佃農若欠繳地租達兩年總額後,地主有權終止租約,佃農同時地賠償地主的損失。”

“第四點,凡是屬於基本耕地麵積裏麵的,無論普通農民,還是地主,第一年均可免交稅收,主要是給與那些貧困的農民緩衝,自第二年起正常繳稅。對於特別貧困的農戶,由官府籌集資金建立‘便民庫’,供借貸和救濟之用。”

“第五點,對於連續兩年空置的耕地,官府視情況將有權收回。”

“第六點,對於耕地轉作他用的必須上報當地官田司,經官田司審批後方可。”

“以上的幾點是朕所想到的框架措施,詳細計劃由官田司和農業部商議後在本月底前上奏,待朕審閱後立即在福建路先行試點,時間不超過九月十號。”

“臣等遵旨。”

“各位愛卿,土地改革牽涉到千家萬戶的利益,是我朝穩定的基本要素。土地改革政策的實施,一定會極大地激發佃農購置土地及生產的熱情,使廣大農民的生活條件得到改善,但是土地改革製度一經推出,也會遭到各地大地主階層的公開反對,下麵大家就此可能會出現的問題商議下,有何應對措施。師臣,你實施公田法數年,當有不少心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