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節 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幹問題的決定(1 / 3)

(1996年8月3日)

為進一步落實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實現到2000年力爭使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加劇的趨勢得到基本控製,部分城市和地區的環境質量有所改善的環境保護目標,特作如下決定:

一、明確目標,實行環境質量行政領導負責製

要實施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抓緊建立全國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指標體係和定期公布的製度。

到2000年,全國所有工業汙染源排放汙染物要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使本轄區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在國家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內,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加劇的趨勢得到基本控製;直轄市及省會城市、經濟特區城市、沿海開放城市和重點旅遊城市的環境空氣、地麵水環境質量,按功能分區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有關標準;淮河、太湖要實現水體變清;海河、遼河、滇池、巢湖的地麵水水質應有明顯改善。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實行環境質量行政領導負責製。要根據上述目標,製訂本轄區切實控製主要汙染物排放量、改善環境質量的具體目標和措施,並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領導人要依法履行環境保護的職責,堅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要將轄區環境質量作為考核政府主要領導人工作的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環境保護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及時解決環境保護問題,並形成製度。

二、突出重點,認真解決區域環境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切實加強水汙染防治工作,確保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用水安全。要重點保護好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飲用水源,依法劃定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並嚴格管理。要加強流域水汙染防治工作,對實現水汙染物達標排放仍不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水體,應依法實施重點汙染物排放的總量控製製度和核定製度。要重點治理淮河、海河、遼河和太湖、巢湖、滇池的水汙染。要加強其他河流、湖泊、水庫和近海海域的水汙染防治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做好大氣汙染防治工作,重點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汙染,控製二氧化硫和酸雨汙染加重的趨勢。國家環保局要盡快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提出酸雨控製區和二氧化硫汙染控製區的劃定意見和目標要求,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

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重點防治廢水、廢氣、廢渣和噪聲汙染。“九五”期間,設市城市,特別是非農業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要多方籌措和集中建設資金,因地製宜建設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認真解決城市水環境汙染問題。采暖地區城市要推行集中供熱等清潔供熱方式,不得再建分散的供熱鍋爐房。進一步提高城市燃氣化率,替代直接燃用原煤。到2000年,大、中城市要實現市區內民用爐灶燃用固硫型煤或其他清潔燃料。要優先發展各種形式的城市公共交通。鼓勵采用機動車清潔燃料等措施,減輕車輛尾氣汙染。大、中城市要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袋裝,實現分類收集、貯存、運輸和無害化處置。要采取積極措施控製環境噪聲汙染,減少噪聲擾民。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采取切實措施,加強對鄉鎮企業環境管理。要全麵規劃、合理布局、分類指導,因地製宜地發展少汙染和無汙染的產業,並與村鎮建設相結合,相對集中建設鄉鎮企業,大幅度提高鄉鎮企業處理汙染能力,根本扭轉鄉鎮企業對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加劇的狀況。責成國家環保局會同農業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等部門抓緊製訂有關加強鄉鎮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具體規定。

三、嚴格把關,堅決控製新汙染

所有大、中、小型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要提高技術起點,采用能耗物耗小、汙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嚴禁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和工藝。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必須依法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製度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製度。在建設項目總投資中,必須確保有關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的投資。建設項目建成投入生產或使用後,必須確保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要把環境容量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在汙染嚴重的地區,應實行“以新帶老”,確保汙染物排放總量的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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