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一節 全國生態示範區建設試點驗收暫行規定(1 / 3)

(1998年11月9日)

第一條為規範全國生態示範區建設驗收、命名的標準和程序,製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國生態示範區建設試點地區。省級生態示範區建設試點地區驗收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驗收辦法

1.由試點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照《全國生態示範區驗收標準》(見附錄一、二、三)進行自查,符合標準要求後,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提出驗收與命名申請。

2.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組織專家對申請驗收與命名的試點地區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將初審意見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並附下列文件和資料:

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申請驗收與命名報告;

試點地區工作總結報告;

全國生態示範區建設指標完成情況表;

初審專家組關於示範區建設技術總結與效益分析報告。

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組織專家組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報的資料和文件進行審核,並進行現場考察。試點地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參與現場考核工作。

4.專家組提交審核報告。

第四條審批、命名與複查

1.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專家組審核合格的試點地區進行審批,並頒發“全國生態示範區建設驗收合格證書”,授予“全國生態示範區”稱號。

2.對授予“全國生態示範區”稱號的地區實行動態管理,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定期組織複查,對放鬆領導、工作滑坡、不符合標準的地區提出限期改進要求或取消其稱號。

第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開始施行。

第六條本規定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附錄一全國生態示範區驗收標準

一、基本條件

1.領導得力,機構健全。

2.完成生態示範區建設規劃,由試點地區人民政府或人大批準實施,並落實規劃實施經費。

3.效益顯著。

二、 全國生態示範區驗收指標與標準

附錄二全國生態示範區驗收標準解釋

第一部分基本條件

一、領導得力,機構健全

1.指標解釋:原國家環境保護局《關於開展全國生態示範區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環然[1995]444號)對此有明確要求,以後的文件又有補充,主要精神是:

(1)試點地區應有獨立的環保機構、人員編製、辦公設施等。

(2)以政府主要負責人為主成立生態示範區建設領導小組,統一組織領導生態示範區建設,下設辦公室。

(3)試點地區政府應通過適當形式批準生態示範區建設規劃,並列入地方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4)生態示範區建設成效作為政府負責人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

(5)試點地區政府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生態示範區建設的政府會議。

(6)模範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規;開展示範區建設以來,沒有發生特大汙染和生態破壞事故,沒有出現濫捕、亂獵,濫采、亂挖和亂砍濫伐的惡性事件,能夠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生態保護規劃;“十五小”關停率100%;嚴格執行資源開發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製度。

2.信息來源:地方政府文件副本或地方統計數據。

3.驗收要求:自公布為試點地區以來應有連續的文件和數據。

二、完成生態示範區建設規劃,由試點地區人民政府或

人大批準實施,並落實規劃實施經費

1.指標解釋:按照環辦然字[1996]046號文要求編製生態示範區建設規劃,由政府以適當形式批準實施,並報國家環保局備案。就實施規劃中的重點內容(包括工程),已落實了建設經費或有了可靠的經費籌集渠道。

2.數據來源:政府辦公室、地方計委或各有關委辦的文件、實施計劃。

3.驗收要求:生態示範區建設規劃文本,專家論證意見、名單和批準實施的文件齊全。說明資金籌集渠道、數量,落實程度。年度規劃經費要求80%以上已到位或已落實。

三、效益顯著

1.指標解釋:從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快速發展相結合的角度有明顯的例證證實生態示範區建設已初見成效,大多數居民獲益。

2.信息來源:地方政府和主管局提供本地經濟建設和生態保護的實例。

3.驗收要求:上述實例在當地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建設中是舉足輕重的。

第二部分驗收指標

[社會經濟發展]

一、農民人均年純收入

1.指標解釋:指農民人均各種收入(包括實物按市價折算)之和,《中國農業年鑒》(1996年)統計的1995年全國平均數為1577.4元。

2.數據來源:地(市)、縣(市)、區統計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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