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倫敦公約)
目標
防止任意向海洋中傾倒易對人類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生物資源及海洋生物、破壞良好環境、有礙於對海洋的合法利用的廢棄物。公約的基本原則是禁止向海洋傾倒某些特定的廢棄物,在傾倒其他廢棄物前需要取得特別許可證,其餘的傾倒物則需要取得一般許可證。附件對前兩類廢棄物作了規定。
範圍
法定範圍
本公約對任何國家都開放歡迎加入,但不對地區一體化組織開放。在召開公約協商會議時,政府間或非政府組織可以觀察員身份參加。
地域範圍
除了全球海洋外,公約還包括沿海國家的領域。
正式通過的時間和地點
1972年11月13日。倫敦
生效
1975年8月30日
加入狀況
截止1994年9月1日,共有73個締約方,有5個簽約方尚未批準、接受或核準。
附屬議定書、附件及機構
附件Ⅰ(黑名單)包括放射性廢棄物、有機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以及難降解塑料;
附件Ⅱ(灰名單)包括含有大量鉛、砷、銅、鋅、氰化物、氟化物、農藥產品及其副產品;
附件Ⅲ列有關於頒發許可證的標準,對廢棄物的性質、傾倒地點的特性及處置方法都有具體的規定。
國際海事組織負責一切秘書事務,包括召集協商會議、準備並幫助製定判定例外或緊急情況的程序,交換締約方的信息和通告。
與相關文件的協調
許可證製度對低強度放射性物質的要求收編了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標準。
秘書處
通過國際海事組織(IMO)(見政府間組織)轉。
財政
預算
活動經費列入國際海事組織常規預算之中,現沒有有關公約的核心預算。
專項資金
無
規則和標準
締約方應做到:
單獨或集體促進有效控製海洋環境所有汙染源的工作,采取一切可行的步驟防止傾倒廢棄物和其他物質造成的海洋汙染;
單獨或集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傾倒廢棄物引起的海洋汙染,並協調成員國的政策;
嚴禁傾倒除特別規定外的一切廢棄物或其他物質;
任命一適當部門負責頒發許可證,記錄傾倒活動、檢測海洋狀況並將情況報告給國際海事組織;
對在其管轄下的、在其領土注冊的、懸掛國旗、在其領域領空內卸下任何準備傾倒的物質及據信涉及傾倒行為的船隻或飛機采取一切應采取的措施以履行公約;
采取措施防止並懲罰違反公約的行為,開發製定在公海上有效適用的程序。
公約嚴禁傾倒列入附錄Ⅰ(黑名單)中的廢棄物或其他物質包括高放射性廢棄物。附錄Ⅱ(灰名單)中的如低放射性物質須在根據公約及其技術顧問製定的條件獲得特別許可證後才能釋放。列入附錄Ⅲ中的物質在獲得一般許可證以後可以傾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