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外包:我國校車運營管理模式的合理選擇
木繹金聲
作者:劉福才 王曉芳
近年來,校車安全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校車安全受多種因素影響,其中以校車運營管理模式是否科學、合理最為關鍵。隻有校車運營管理模式健全和完善,才能從製度上保障中小學校車安全運行。2012年4月5日我國頒布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校車運營管理模式著墨不多,沒有明確指出合理的校車運營管理模式。不同地方在實踐中積累了不少經驗,但也存在諸多問題。為此,本文將重點探討適合我國國情的中小學校車運營管理模式。
一、我國現行中小學校車運營管理模式的缺陷與問題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統一的校車運營管理體製,各地為了解決學生遠距離上學的問題,積極探索了多樣化的中小學校車運營管理模式,主要有幾種類型:一是學校自營,即學校購買或租賃校車,自己經營的模式;二是學校委托企業或個體經營,這裏又可以分為有政府補貼的委托經營與無政府補貼的委托經營兩種;三是家長委托企業或個體經營等模式。總體看來,現行校車運營管理模式存在兩個主要的缺陷與問題。
1.在完全市場化運作的模式下,校車運營管理不規範,校車安全無保障
市場通過價格、競爭與選擇機製來調節相關主體的行為,是現代社會進行資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在校車運營管理實踐中,學校或家長自主選擇校車服務提供者,雙方就校車服務的價格、質量等進行協商,達成合意後簽訂校車服務合同。這本質上是學校或家長向校車服務提供者購買校車服務。隨著校車需求的高漲,校車市場也呈現繁榮景象,但繁榮的背後暴露了“市場失靈”帶來的運營不規範、安全無保障等問題。
市場主體以追求最大利益為目標。校車服務提供者會進行成本收益分析,在政府監管不到位的情況下,為了提高自身的利潤,做出機會主義行為和敗德行為,如超載、“黑校車”等不顧學生安全的非法營運行為,使校車安全隱患增大,學生安全得不到保障。
此外,在完全市場化運作的模式下,由於校車購買與運行的成本較高,安全責任大,收益又比較低,在沒有政府補貼的情況下,正規的企業往往缺乏進入校車市場的積極性。如,2004年成立的北京市陽光彩虹教育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在最初迅速發展之後,因無力自行購買符合標準的校車,已於2008年停止校車服務[1]。正規校車服務企業的退出,使得校車市場,特別是農村的校車市場,充斥著個體運營的“黑校車”,家長迫於無奈隻能自行接送孩子,或冒險租賃違規校車,形成嚴重的安全隱患。
2.校車運營管理過程中,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角色模糊、責任缺失
在學校委托經營等校車運營管理模式中,政府的角色定位不清,相關責任缺失。
第一,政府對校車投入不足,沒有承擔起相應的財政責任。調查顯示,北京市中小學校車的經費來源“大部分是學校和家長共同負擔(%),其次是學校單獨出錢(%),第三是家長單獨承擔(占14%),%”[2]。校車無疑加大了學校與家長,特別是農村地區學校與家長的經濟負擔。政府沒有給學校、學生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適當的補貼,間接導致校車質量不達標、運營不規範、超載等現象層出不窮。
第二,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鑒於校車安全事故頻頻發生,我國陸續出台了《條例》《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等法規、規章。但是與校車服務比較先進的國家相比,我國校車立法無論是在法律位階、數量還是體係完備上,仍然嚴重落後。例如,美國已有500多部法律以及眾多的規章被各州記錄在冊,用來管理校車產業的方方麵麵。
第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監管責任缺失。大量“黑校車”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質檢與安檢部門對校車的監督檢查責任不到位,讓大量不達標的車輛隨意進入校車市場。此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於校車的日常運營、公共交通、校車司機等缺乏強有力的監督和管理,導致校車超載等非法營運現象屢次出現。
二、校車具有公共物品屬性,應納入教育公共服務體係
市場與政府是配置資源的兩種主要方式,一項產品或服務是由市場還是政府機製來生產或運營,關鍵要看它是一種私人物品,還是公共物品。長期以來,政府和社會都將校車看作一種“私人物品”,因此也就通過完全的市場化機製來運營,政府隻需承擔監管責任,而不用承擔給付責任。但是,隨著校車需求的高漲,校車帶來了巨大的社會效益,其正外部性也逐漸被人們所認識。而校車安全事故又讓人們認識到,僅僅依靠市場機製無法保障校車安全運行,政府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校車的屬性已從私人物品轉向為公共物品,保障校車安全運行不僅是個人的事情,更是國家的事情。
1.校車已成為一種公共需求,應納入教育公共服務體係
無論在城市還是農村,中小學生對校車的需求都在不斷攀升。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擇校現象的增多,城市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半徑不斷擴大。在城市公共交通環境得不到徹底改善的情況下,校車就成為城市中小學生上下學的最佳方式。而農村學生對校車的需求與我國“撤點並校”政策息息相關。有調查顯示,“布局調整前,,布局調整後,。,增幅達到150%”[3]。可見,實施“撤點並校”之後,我國部分農村學生實際上無法就近入學,對校車的需求也就逐漸凸現出來。特別是對於農村學生而言,其就近入學的法定權利受到“撤點並校”政策的損害,政府不應該讓其再單獨承擔政策變化的成本和代價。因此,校車已然成為一種公共需求,必須通過公共機製來滿足:政府應該將校車納入教育公共服務體係之中,通過直接的財政撥款、間接的政策傾斜等手段支持校車的發展;政府的角色不僅是校車運行的監管者,更是校車服務的供給者。
2.校車具有強烈的正外部性,政府有責任推動校車的發展
·曼昆認為“當一個人從事一種影響旁觀者福利,而對這種影響既不付報酬又得不到報酬的活動時,就產生了外部性(Externality)”[4]。如果這種影響是有利的,就稱為“正外部性”。校車的正外部性體現在幾個方麵。
第一,校車有利於學校開展教育工作,提高學生成績。美國校車委員會(American School Bus Council)的一份調研報告顯示:“校車不僅是到達學校的一種安全便捷的方式,更是一種讓孩子們待在教室、改善教育係統的重要手段。[5]”
第二,校車安全運行能更好地保障學生的交通安全,同時緩解城市交通擁堵的狀況。根據美國交通研究董事會提供的一份報告,學生乘坐由成年父母或同學駕駛的私家車到學校,發生傷亡交通事故的概率是乘坐校車到學校方式的3至5倍;未成年人駕駛私家車到學校,發生傷亡交通事故的概率可能超過乘坐校車到學校方式的20倍;學生步行到學校則更加危險[6]。北京市在2010年出台的治理交通擁堵的方案中,專門提出了將發展校車服務體係作為緩解高峰期交通擁堵的一項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