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完善我國納稅人聽證權的建議(1 / 2)

完善我國納稅人聽證權的建議

體育與藝術

作者:梁穎

市場經濟的發展使人們的民主意識不斷提高。國家為完成公共服務與國家管理依賴稅收,“稅收國家”的概念,使公民即等同於納稅人。因此,作為反映依法行政與民主思想的納稅人聽證製度的可行性成為討論的焦點。而由於缺乏深刻法理根源,我國行政聽證製度雖看起來很美,卻乏人問津。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聽證主持人案卷排他原則

為適應時代發展對權利形態的要求,使我國納稅人行政處罰聽證製度在以服務於保護納稅人權利的同時更具有可行性,特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擴大聽證程序的適用範圍

為了保證納稅人的權利,使其享有公平、公正、公開的聽證機會,稅務行政處罰規定采取準司法式的形式進行。但是,僅僅有形式的保證是不夠的。在現行的稅務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中,聽證範圍隻限於在一定數額處罰金,然而對稅務相對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行政處罰手段,比如停止出口退稅權,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吊銷營業執照,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等等這些行為罰和財產罰卻被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排除在外,隻有這些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納稅人權益的稅務行政處罰被納入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範圍才能真正保護納稅人權益,遏製公權濫用的目的。如果說稅務行政處罰金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造成的影響是間接的,那麼行為罰所產生的影響是直接的,並且對納稅人的影響更大,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來說可能就更是致命的。比如“吊銷營業執照”,這項處罰是包含在《行政處罰法》中的,也就是說,隻要稅務機關的一個決定,企業就麵臨經營的困境;收繳發票和停止發售發票的影響更加惡劣,因不能開發票進行抵扣從而影響企業的銷路,丟失客戶,被對手擠占市場份額,最終麵臨倒閉的風險;停止出口退稅權更是意味著成百上千萬的損失。所以,把這些對納稅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稅務行政處罰措施納入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範圍的意義不言而喻。

二、為聽證主持人的獨立性和中立性提供製度性保障

我國《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明確規定:“稅務行政處罰的聽證,由稅務機關負責人指定的非本案調查機構的人員主持。”也就是說,聽證主持人與參加聽證的控方都是來自同一機構的。雖然《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中明確了聽證主持人與案件調查機構的獨立性,但是實際情況卻並非如此。“聽證主持人往往是調查人員的同事或上級,他們同處一個行政機關,雖不是同一部門,但還是脫不了親近關係,這就不能保證主持人存在偏袒一方的可能性。雖可啟動回避製度,避免直接利害關係人參與聽證主持,然而卻不能從根本上避免團體性的親近關係。”因此,為了實現聽證主持人的獨立性與中立性,就必須有一些切實可行的規定與措施。首先,是要改變聽證主持人與稅務機關之間的關係,由原先的隸屬關係變為平等關係。比如相當於中國稅務行政處罰主持人角色的美國的行政法官,他們的上級機關是州政府的獨立部門,與稅務機關之間的關係是平等的。行政法官不需要為了自身任免、升遷而有意識地偏向稅務機關,在聽證活動中更能做出更加公正的判決。第二,聽證主持人的獨立性和中立性的保證不僅需要外在製度,更需要聽證主持人自身有較高的法治理念。因此在審核聽證主持人的資格方麵,一是要達到專業方麵的要求,比如通過司法考試,通過稅務能力考核,有司法實務經驗等等。二是思想覺悟及道德品質良好,無不良誠信記錄,為人公正,處事謹慎。同時具備這些素質才能被認為是合格的聽證主持人,對控辯雙方來講才有威嚴和公信力。第三,明確聽證主持人的權利與職責,才能使其更好地發揮法律的公平、公正。聽證主持人有依法定程序主持聽證的權利,有調查取證的權利,有維護聽證依法定程序進行的權利,有根據控辯雙方答辯做出判決的權利。最後,在控辯雙方對調查事實及其證據進行了充分辯證的情況下做出公正的裁決,並按規定,保證聽證記錄的真實性與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