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查(含檢驗,下同)治療申請單必須填寫患者姓名、性別、年齡(歲、月或天)、門診科別或病室、病床、病曆號、臨床診斷、申請醫師姓名(或蓋章)、年、月、日(急診需寫時分)。如為急診、危重患者申請醫師應在申請單上注明“急”或“危”字樣或蓋章。危重患者檢查需臨床醫師陪同。
2.報告單亦應參考上述要求填寫清楚。如報告單與申請單在同一表格,除填寫結果外,檢查者應簽全名(或蓋章),並均應寫清檢查或治療編號。
各種檢驗申請單上標本聯單亦應填寫清楚無誤,並緊貼寫在標本容器上。報告單不得任意塗改,如必須修改應由上級審核簽字,或重新書寫。
3.如患者正在應用對檢查目的有直接影響的治療或藥物,申請醫師應在申請單上注明或另擇時間。
4.嚴格做好查對,防止差錯。本次診治結果隻是表示當次診治對象當時狀況或當次受檢標本的結果。
5.生化、放免及其他特殊檢驗項目用數字報告者,必須附參考範圍。所有測定結果必須用阿拉伯數字報告,並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6.各醫技專業可按本專業特點設計檢查與治療申請單和報告單,但必須符合本“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