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法案》《職業平等法》這些法案的出台見有效的拉平原有社會那種地位差別。特別是徹底的消除後麵出現的士農工商的職業歧視。
之所以出台這些法案。是有一定的社會發展需求的。秦國的人口稀少。但他的經濟卻在尚文的一係列措施下迅猛的發展。
工廠的流水線作業使得分工越來越細。特別是一些新的技術。都是在人不斷嚐試下創新出來的。這一點在所有工廠成立研發部門。鼓勵員工創新上體現。這也就表明。不同工作崗位。人的重要性體現出來。加上人口稀缺。秦國隻允許少量六國人加入工廠。這就導致工廠主重視人的價值。雖然沒有法案讓他們這麼做。但商業競爭的激烈讓他們不得不做出一些重大調整。
人的價值就是這樣被逐漸的喚醒。這是時代進步的體現。《人權法案》的出台隻不過是將這種社會默認的意識主流。納入了正式的法製軌道。社會行為早於了這部法案的出台。但這部法案有很大的局限性。那就是。對於少數民族依然采取嚴重的歧視,雖然尚文想改變這一點。但這絕對不可能。這個社會基礎無法改變。而且法案針對的僅僅是華夏族和擁有秦國國籍的人。也就是持有秦國照身貼的人。
在移民過程中,秦國發生過,移民因為管理不善而出現違法犯罪的事情。事後,雖然嚴懲了罪犯。但也給秦國建立一整套的移民管理機製敲響了警鍾。秦國也就是在那時建立一整套的的移民管理製度的。
《人權法案》的局限性就在這裏。他針對的是一小部分。可以說是一群特殊的種族。隻要是這個種族。這部法就有法律意義。對於那些被掠奪而來的戰俘奴隸。法案對其沒有任何意義。也就是說。他們沒有人權。這對於秦國吸納少數民族困難非常的大。他的排外性由於這部法案的存在而造成的困難以及阻力超過了尚文想象。事實上,秦國對少數民族的看法受戰爭影響。對少數民族的態度從來都是。打擊。打擊。吸納就沒有這個詞彙。
《職業平等法》其實就是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的公布了職業之間的社會地位。平等。他們是平等的。沒有任何的大小。沒有任何的歧視。也沒有任何的排序。平等。隻是平等。
這部法律還有一個特別的條款。那就是規定了女性在職業中的平等地位。她們的權利和男性權利同等。沒有出台這部法案的時候。秦國大部分已經開始這麼做了。女性由於其特殊的生理特性。讓她們在某些崗位更勝男性一籌。比如文件的處理,抄寫等。大量的文案工作開始由女性介入。這樣做的原因在於跟風。尚文的丞相辦公地點就有三成員比例的女性。她們不是端茶送水。而是參與政府辦公。鑒於此,其他政府紛紛仿效。他們積極的聘請那些有文化的女性參與其中。並且大膽的安排基礎官職。政府如此。民間也是如此。工廠,車馬行,特別是貿易行。開始大量的聘請女性文職人員。這已經成為社會的一種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