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6章 初創企業要不要找個合夥人?(1 / 1)

是否尋找合夥人是必須謹慎的選擇。首先考慮自己為什麼真的需要合夥人——是精神上的支持?還是自己的知識和基本技能有漏洞,需要他人彌補?如果確定自己真的需要合夥人,要盡可能多找些關於對方的參考材料,並仔細審查。

其次,選擇怎樣的合夥人?和不熟悉的人一起創業結果不會很好,和自己熟悉的人合作,則會有比較長時間的信任。一個人永遠不能完全確定自己選對了人,但對他們越了解,則越有可能做出好的選擇。

國內某知名的谘詢顧問公司最近解散了,公司的4位合夥人也都是在業界有著一定影響力的人物。當初合作的時候,就按照每人25%的股份平均分配,每人負責一塊業務。由於這4位創始合夥人每人都在各自領域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該公司在創業初期一帆風順,很快就發展成為業內知名的管理谘詢公司。

然而,隨著業務的發展,公司的四塊業務出現了發展的不平衡,其中兩塊業務占據了公司經營額的80%。很快4個合夥人之間出現了矛盾,但是當初約定的25%的股份卻難以改變,在矛盾難以調和的情況下,該公司意外地解散了,4位合夥人各奔東西。

初創企業的合夥人或者股東之間往往是按照出資的比例來決定股份,忽視了個人能力和智力層麵的無形資產,尤其在技術導向或者智力導向的行業,企業後續的發展往往更依托專業技術和智力上的推動,資本反而成了次要因素。創業型企業最大的特點就是發展變化非常快,協商不好就容易分家。

目前很多創業型公司多數采取的是有分紅權無股份和股份製模式,這兩種模式各有優缺點,也都有成功和失敗的個案,需要根據不同企業的特點進行摸索。但是在創業之初,合夥人之間最好都建立起契約精神,把未來可能預想到的情況設計出來,體現在公司章程中,使未來的變化有據可依;此外,除了按照出資的比例,分配出一個相對合理的股份比例,並在企業發展過程中對團隊骨幹成員進行評估,對股份的比例可以做出適時的調整,而不是一成不變。“還可以在初創的時候,除了出資人,規定可以拿出多少比例的股權給後來的業績出色的合夥人進行再分配,預留出一個活口,在製度上保持一定的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