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深度報道選題的自我審查(1 / 2)

深度報道選題的自我審查

調查與研究

作者:葉豔芳 夏維軍

《新聞采編職業規範》指出:“輿論監督類稿件,發稿前盡量征求報道單位的意見,同時注意保存好相關文件、錄音等證據。如被批評者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有不同意見,記者應將情況向部門負責人彙報,由新聞單位酌情處理。”①這一規定顯示,深度報道領域的送審製度應更為規範,管理也更為嚴格。筆者對十堰廣播電視台長期從事深度報道的6名記者和總編輯進行了焦點小組訪談,力求梳理當前深度報道選題的自我審查情況。

倫理標準

深度報道選題是否具有可操作性,部門負責人會考慮如下幾方麵的問題:1.是否會使當地政府陷入輿論危機。對於與政府有關並成為輿論焦點的新聞事件,調查記者不應急於介入,可以考慮在輿論熱度消退時,進行冷靜客觀的整合報道,避免出現媒介審判現象,盡量不刺激民意。

2.是否能夠促進政府及相關部門解決問題。如果某些輿論監督類稿件挖掘出了問題,但政府及相關部門在短期內無法解決,反而會在報道的影響範圍內造成輿論危機,這類選題屬於“無解型選題”,在一個出版周期內可以考慮放棄。

3.是否會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帶來負麵影響。深度報道部門負責人將這種考量標準稱為“擴大的利己主義”,譬如關於某地老百姓冒領退耕還林補償款的選題,一旦報道出來之後國家可能會對當地的扶持政策作出調整,總體來看對於地方經濟是不利的,這類選題應有意回避。“在中國,做深度報道不光要問真假,還要問對錯。”

4.是否違背人道主義精神。有些新聞題材雖然有新聞價值,但其行為是公眾倫理底線不能承受的,如果報道出來會引起公眾對媒體和記者“冷血、缺乏職業道德”之類的批評,這樣的新聞選題可以“緩報”或“不報”。譬如一位農村婦女的兩個孩子都有致命的遺傳疾病,於是想在孩子去世前申請遺體捐獻,希望醫院能免除醫療費用,如果記者急於報道,可能會被公眾認為冷漠無情。

社會關係,親緣關係,維持這些關係所應遵從的基本情感、基本規則,以及從事記者職業的人應該恪守什麼樣的執業行為規範,②綜合考量這些因素是深度報道部門負責人確定選題的共同標準。

價值標準

不同媒體在新聞價值標準上根據媒體定位和受眾構成而有差異,以深度報道為主打產品的媒體在選題時主要考慮的是以下幾條標準:

1.是否能在傳播範圍內構成重大影響。哪些新聞線索最終能夠成為深度報道選題?要考慮該選題是否具有普遍性,跟目標受眾有無相關性,這是報道產生影響力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