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任官回避製度
古代吏治·記取曆史,並不是為了好奇
作者:邱小玲
我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任官回避製度的國家。回避製度確立於兩漢,成熟於唐宋,完備於明清。古代實行這一製度的目的在於防止裙帶關係滋生,抑製盤根錯節的地方勢力,並保證官員任職期間免受人際關係的幹擾,公正地履行職務。曆史上,任官回避製度在鞏固中央集權,預防權力腐敗方麵確實起到了一些積極作用。
中國古代任官回避製度,是隨著對以血緣關係為基本準則的人事製度的否定逐步產生的,也是加強中央集權的需要。曆史上,曾以血緣關係為紐帶來配置權力,在這種權力運行的方式下,家族內部為權力而爭鬥,成為當時眾多戰亂的根源,且影響皇權的穩定。統治者意識到了親屬、血緣關係對政權的威脅以及諸多危害,對其進行限製,於是產生了回避製度。漢武帝時期采取了刺史不用本州人、郡國守相不用本郡人、縣令不用本縣人的措施。這些規定在當時並未形成不須觸碰的法規,到了東漢後期,比較嚴格的規定出台了。
中國第一個關於任官回避的成文法規是東漢桓帝時期出台的“三護法”。“三護法”明確規定“婚姻之家”和“兩州之士”不得“對相監臨”,就是地方官員不得在姻親之家所在地任職,或兩個地方的長官雖然沒有姻親關係,也要回避籍貫上的對應關係(如甲州刺史是乙州人,則乙州刺史就不能用甲州人),以防他們用相互包庇對方親屬的辦法搞權權交易。東漢選任地方官員過程中,“三護法”得到了實際的執行。如東漢官員史弼,他本應出任山陽太守,但由於嶽父母家恰好在山陽轄內,於是史弼上書自陳應回避,被調任為平原相。
回避製度在隋唐以後得到豐富和發展,到了宋代,這一製度被細化,明代,經朱元璋的嚴格定製,其內容終至完備。綜而言之,中國古代任官回避主要有親屬回避、地方回避、職務回避以及科舉回避四種基本形式。
親屬回避。它是回避製度中最先確立的回避關係,“三護法”中即有。需要回避的親屬範圍,曆代各有不同,唐時主要限製在“大功”以上的近親。宋代範圍擴大,宋仁宗時出台的《服紀親疏在官回避條製》,將避親範圍擴大到“緦麻”以上,即同一高祖父母名下的旁係和各種姻親。親屬回避要求有直接血緣關係和姻親關係的人員應避免在同一衙門,或有上下級關係的衙門,或互為監察的單位擔任職務。
明清時,親屬回避的範圍大致上包括直係、旁係血親和姻親。清代《大清會典》規定:凡叔伯、兄弟在同一衙門任職者,不論輩分,均以小官回避大官;如官職相等,則以後任回避先任。如係祖孫父子關係,其中一方為某部門長官,則屬官回避長官,其餘無論品級及任官先後,均令子孫回避尊長。總之,親屬回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官員擺脫親屬關係的羈絆,避免腐敗的發生。
地方回避。地方官回避本籍的規定,自漢代已經開始,東漢的“三護法”中規定,官員任職要回避自身的本籍,這一做法到唐代之後成為定製。地區回避的具體範圍,不同朝代有不同要求,總的來看,越到後朝回避的範圍越大,執行越嚴格。
唐時,地方州縣長官一律不得在本籍及臨近州縣任職。宋代,地方官要回避本州和本府。明清時期,地區回避更加嚴格。明朝規定“南人官北,北人官南”,隻要想做官,就隻能穿越半個中國。清朝法律略有緩和,隻規定不得本省為官。一旦為官,便要拿著身份證明,到五百裏之外的地方上任,稱為“避籍”。除本籍回避外,清時還有寄籍、商籍的回避規定。寄籍,即在本籍之外官員或其父輩長期生活居住的地方;商籍,指官員從事商業活動的地區。這些地區內,官員都有可能形成盤根錯節的關係網,有必要加以限製。通過地方官員任職本籍回避,預防和削弱了地方獨立勢力,加強了對地方的控製,維護了中央集權和國家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