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給朋友,賠車又賠錢
生活
[案情]陳兵(化名)沒有駕駛證,但是,已經經常開車。2012年8月13日,陳兵出門和人聚會,他從朋友張波(化名)那裏借了一輛轎車。當晚11點,他喝了個大醉開始駕車回家。途中,陳兵不斷出現險情,還在單行路上違章逆行,疾駛急停,最後終於衝撞了電動車和隔離帶。出事後,警方在馬路中央發現陳兵和肇事車輛,陳兵仍然爛醉在車內,渾然不知自己已經闖了大禍。經檢驗,警方確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20mg/100ml,屬醉酒駕駛。交管部門認定陳兵對兩起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案發後,其家屬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最後,經區法院、市一中院兩審,認定陳兵的行為已危害到不特定人的人身與財產安全,其主觀上對可能造成公共場所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財產的危害後果持放任態度,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係累犯,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同時,借車給陳兵的車主張波明知陳兵沒有駕駛資質還把車借給他駕駛,對事故造成負有一定責任,交管部門決定吊銷其駕駛執照,並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評析]依據《侵權責任法》,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製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就是說,機動車的所有人即出借人,對損害發生具有過錯時,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車輛出借人應注意保證出借車輛性能完好,不存在缺陷,如果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車輛存在缺陷影響安全行駛還出借的,應當認定出借人具有過錯。同時,出借車輛時,應把車輛出借給具有與所出借車輛準駕車型相符駕駛執照的人。如果借用人沒有駕駛資質,那麼無論出借人是否知曉,都應認定其具有過錯。另外,在借給別人車時一定要保證借用人的適駕狀態,如果借用人明顯不能駕駛機動車例如飲酒甚至醉酒,則出借人具有過錯。
點評:子君
責編/昕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