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勞教問題的決定”出台前後(1 / 2)

“勞教問題的決定”出台前後

親曆記

作者:晏樂斌

【編者按: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發布《關於徹底肅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明確提出,“對這次運動清查出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處理辦法之一就是“勞動教養,就是雖不判刑,雖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應集中起來,替國家做工,由國家給與一定的工資”。“各省市應即自行籌備,分別建立這種勞動教養的場所。全國性的勞動教養的場所,由內務部、公安部立即籌備設立”。隨後,雲南、四川等地創建了中國首批勞教場所。1956年1月,中共中央又發出《關於各省、市均應立即著手籌辦勞動教養機構的指示》,要求“各省、市均應立即著手籌備試辦一個相當規模的勞動教養機構”。隨後各省市相繼落實中共中央的指示。比如,湖南省於1956年2月組建湖南省陶家灣勞動教養所,開始收容、管教第一批勞動教養人員。1957年7月18日,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在青島會議上說,“除了少數知名人士之外,把一些右派都搞去勞動教養”,並提出“搞個勞動教養條例”。同年8月3日,國務院頒布《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本文作者參與了該決定的起草工作。】

1954年11月至1957年12月,1980年6月至1983年3月,我先後在公安部勞改局八處、公安部勞教局工作,兩次經管過勞教工作。1954年11月至1957年7月,勞改局沒有設立過勞教工作機構,當時的勞改局八處主要掌管刑滿留場就業人員的管理教育、生活衛生、福利待遇等方麵的業務。1957年8月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8次會議,通過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之後,勞改局八處就增加了勞動教養工作業務。在這之前,公安部和公安部勞改局沒有設立過勞動教養工作機構,也沒有開展過這類業務。

1957年7月,公安部與內務部共同商討、研究,“為了將遊手好閑,違法亂紀,不務正業,有勞動能力的人,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新人,為了進一步維護公共秩序,有利於社會主義建設,就收容勞動教養問題”,在公安部北京西單西拴馬樁招待所召開了勞動教養問題的全國會議。開始,公安部副部長周興、內務部副部長陳其瑗參加了會議,公安部勞改局八處處長何一零和我自始至終參加了這一會議。會上,周、陳兩位副部長傳達了上麵有關指示,並都在會上講了話,還播放了劉少奇在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的一次會議上“為什麼要搞勞動教養”的錄音講話。錄音講話中就收容勞動教養的範圍提出了一些規定。會議開了6天。會後,就收容勞動教養問題,兩部聯署向國務院作了報告,我參加了兩部向國務院報告的起草工作,並同公安部辦公廳研究室的一位同誌共同參與《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的起草工作。不久國務院辦公廳法製局通過審議,以國務院名義向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提出了申請。1957年8月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8次會議,批準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該《決定》對下列幾種人收容勞動教養:

一、不務正業,有流氓行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盜竊、詐騙等行為,違犯治安管理,屢教不改的;

二、罪行輕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會主義的反動分子,受到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的開除處分,無生活出路的;

三、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內,有勞動能力,但長期拒絕勞動或者破壞紀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開除處分,無生活出路的;

四、不服從工作分配和就業的、轉業安置的、或者不接受從事勞動生產的勸導,不斷地無理取鬧、妨害公務、屢教不改的。

在這個《決定》出台之後,公安部將勞動教養的管理工作分在勞改局的八處,該處既負責對刑滿留場就業人員的管理教育等工作,又負責勞動教養場所的設置和對勞動教養人員的管理教育、生活福利待遇等方麵工作,以及有關對勞教人員管理、教育方麵方針政策的製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公安、民政部門成立省、自治區、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到了1959年各地增加了勞動、財政部門參加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勞動教養的性質,該《決定》明確地說:“是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實行強製性教育改造的一種行政強製性措施,也是對他們安置就業的一種辦法。”這一“強製措施”直接決定了數以百萬計的人的命運:

一、1955年4月至1956年,第二次全國開展的社會鎮反和內部肅反、內部清理運動中尚未處理的一部分人,繼續留在內部不適當,也無適當辦法處理他們,就將他們送勞動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