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陳水扁這麵鏡子(1 / 2)

陳水扁這麵鏡子

一家言

作者:李洪林

要問當前什麼事情最不得人心,大概就是腐敗了。必須反腐,也是朝野共識。老百姓對腐敗當然深惡痛絕。掌權者也沒有誰敢給腐敗辯護。但是回顧過去的十年或二十年,卻是“越反越腐”。

不過,使一些人心情為之一振的是:中共第十八屆新班子一上任,就雷厲風行展開反腐行動,某些所謂“有後台”的貪官已經紛紛落馬了。

“要動真格的了!”有人這樣評論。現在“兩會”閉幕,中共十八屆領導已經全麵接班。人們最憎恨的腐敗能被根治嗎?

一般而論,一個國家的執政者確實不願意自己的隊伍裏有腐敗分子,因為這種人危害自己的統治。中共執政以來,曾經多次不惜以死刑對付貪官,這在當今的世界上都是少有的嚴刑峻法,還能說“沒動真格的”嗎?然而當政者的決心是一回事,腐敗的產生機製卻是另一回事。

產生腐敗的機製是什麼?權力。因為權力是由人來行使的,而人的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誰手中有了權力,誰就可以強製推行自己的意誌,既可以支配他人,也可以占有財物。這就是滋生腐敗的溫床。隻要對權力沒有監督和製衡,掌權者必然以權謀私。所以“權力腐蝕人”是一條鐵的規律。自有人類社會以來,腐敗就與權力共生。當掌權者身上的“魔鬼”完全壓倒“天使”的時候,也就是絕對權力產生絕對腐敗的時候,這時執政者就陷入統治危機,社會便無法維係了。也正因為如此,怎樣對權力實行製衡和監督,便是人類社會的一個永恒的課題。

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後,經過幾千年的摸索,終於找到一種可以有效防止腐敗的政治機製,這就是民主。民主的本義是主權在民,它的前提或基礎是天賦人權,即非經法律不可剝奪的生存權、自由權和財產權。按照憲法,由這樣的選民,經過普遍、平等、直接選舉產生的分權製衡的權力機關,依法對國家進行治理,就是民主製度。在這種製度下,權力是由人民授給國家機關的,憲法是整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專門約束國家機關的權力同時保護人民權利的最高準則,這正是“法治”的本義。

在這種製度下,國家權力既然由人民授予,便可以由人民收回。而且這權力既不是集中在一個人或幾個人手中,也不是由一個機關來行使,而是分散到互相製衡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個部門。這就從體製上杜絕了獨斷專行的可能。不但如此,由於民主製度保護言論、集會、結社、新聞、出版的自由,也一定有廣泛的輿論監督。在這種製度下,一切官員全都處於陽光之下,從他的財產到他的政治活動,包括他的道德操守,都躲不開全社會的監督。這就不光是“十目所視,十手所指”,而是幾乎處於“千夫所指”的境地了,還能有以權謀私的餘地嗎?

當然,連自然界的物質都很難提煉出100%的“化學純”,何況更加複雜的社會呢?事實上在民主製度下,也難免有人以權謀私。遠的不說,就在台灣海峽對岸,同為中國人居住的台灣,前幾年就發生了一樁舉世矚目的腐敗大案,這就是陳水扁貪汙案。

經過漫長的訴訟過程之後,台灣前“總統”陳水扁及其妻子吳淑珍,今年二月終於被台灣高等法院各判二十年有期徒刑,並分別處以罰金新台幣二億五千萬元(陳)和二億元(吳)。這位台灣的前“總統”和“第一夫人”,不但人要服刑,而且還要吐出贓款。他們的下場,應當成為大陸貪腐權貴們的一麵鏡子。

大陸的中國人,一向懷著特別的心情密切關注著陳水扁事件。不過這種“特別心情”卻因人而異。老百姓在電視機前看台灣的反腐新聞時,心裏想的是大陸的“反腐”。台灣的前“總統”陳水扁和他的夫人都能法辦,大陸那些逍遙法外的貪腐權貴及其家族呢?

“權力腐蝕人”這條規律真是屢試不爽。陳水扁當年曾被人看作“民主鬥士”,他本人也洋洋自得,居然恬不知恥,以“台灣之子”自居。但這位“民選總統”上台之後,立即忘乎所以,真是“一人得道,雞犬升天”。他利用手中的權力,肆無忌憚地攫取財富,很快就使自己的家族成為新的暴發戶。中國早就有“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之說。如今這位“八年清‘總統’”,該有多少“雪花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