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論述和以前關於良心起源的說法之間的矛盾,實際上並不太大,而且我們發現了進一步縮小這一矛盾的方法。為了便於闡述,我們把攻擊的本能作為例子,並且設想這裏所談到的抑製總是指對攻擊性的抑製。於是,抑製本能對良心所產生的作用便是:主體停止予以滿足的攻擊性的每一部分都被超自我所接管,並且加強了後者(對自我)的攻擊性。這一觀點與良心最初的攻擊性是外部權威的嚴厲性的延續,因而與抑製無關的觀點不一致。但是,如果我們為超自我攻擊性的這一最初部分假設一個不同的起源,這種差異就不複存在了。不管外部權威要求兒童放棄的是哪一種本能,它都使兒童不能實現其最初的、但卻是最重要的各種滿足,所以在兒童中一定會形成對外部權威的相當程度的攻擊性。但是他必須放棄滿足他的報複的攻擊性。借助眾所周知的種種機製,他找到了逃出這一困境的途徑。利用自居作用,他把不可攻破的外部權威變為己有。權威現已變成了他的超自我,並且具備了一個孩子原本要用來反對它的所有攻擊性。兒童的自我必須滿足於扮演倒黴的權威即父親的角色,因為這樣一來,父親的地位就降低了。在這裏,事情的真實情形常常是顛倒的:“如果我是父親,你是孩子,我將會對你更壞”。超自我和自我之間的關係是尚未分化的自我和外在對象間的真實關係經過願望變形後的再現。這種情況也是具有典型性的,但是根本的區別則是超自我最初的嚴厲性不代表、或者說不完全代表一個人,從對象那裏所體驗到的或者歸之於對象的嚴厲性;它說是代表一個人自身對外部對象的攻擊性。如果這個說法是正確的,我們就可以斷言,良心一開始是通過對攻擊性衝動的壓抑產生的,後來則由於進一步的同類壓抑而得到加強。
這兩種觀點哪一種是對的呢?先提出的那種觀點從發生學的角度看似乎是無懈可擊的;而新提出的這種觀點則以上述令人滿意的方式圓滿地完成了這門理論。很顯然,同時也是根據直接觀察的事實來看,這二者都應當肯定。它們相互並不矛盾,甚至在某一點上它們是一致的,因為兒童的報複的攻擊性,部分地是由他所預料的來自父親的懲罰的攻擊性的程度所決定的。然而經驗表明,兒童所形成的超自我的嚴厲性絕不是和他所受到的待遇的嚴厲性相對應的。前者的嚴厲性似乎獨立於後者的嚴厲性。一個在寬容的環境中長大的孩子可能會有非常嚴厲的良心。但是誇大這種獨立性也是錯誤的,我們不難相信,養育的嚴厲性也會對孩子的超自我的形成發生強大的影響。這就等於說,在超自我的形成和良心的出現過程中,天生的氣質的因素和來自現實環境的影響是聯合起作用的。這根本談不上令人吃驚;相反,它是所有這些過程的一個普遍的原因條件。
也可以斷言,當一個孩子用極其強烈的攻擊性和相應的嚴厲的超自我,來對他的最初的本能挫折做出反應時,他是在模仿種係發展史中的模式,並且將超出被普遍認可的反應。因為史前期的父親無疑是嚴酷的,並且大部分攻擊性可能應歸於他。因此,如果我們從個體的發展轉移到種係的發展,就會看到關於良心的起源的兩種理論間的差異進一步縮小了。另一方麵,一個新的重要的差異就會在這兩個發展過程中出現。我們不能排除這樣的設想,就是人類的內疚感是從奧狄帕斯情結中萌生的,並且在兄弟們聯合起來殺死父親時就存在了。在那種情況下,攻擊的行為不是被壓抑而是被實施,但正是對這同一種攻擊性行為的壓抑應當被認為是兒童內疚感的源泉。在這點上,我不會對下述情況感到吃驚,比如讀者氣憤地喊道:“那麼一個人是否殺死自己的父親就無關要緊了——他在兩種情況下都會有內疚感。我們在這兒可以提出幾點疑問。或者內疚感並非產生於對攻擊性的壓抑;或者殺父的故事是杜撰的,原始人的孩子與今天的孩子殺父的次數一樣多。此外,如果這不是一個杜撰的故事,而是一段可能存在的曆史,那麼它將是每個人都希望發生的並正在發生的事情——即一個人感到內疚是因為他確實幹了不能為自己辯護的事情。而關於這件畢竟是每天都在發生的事情,精神分析卻沒有作任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