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指的是國際法上指不包括國家領海或內水的全部海域。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公海是不包括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群島國的群島水域以內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國家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因而不處於任何國家的主權之下;任何國家不得將公海的任何部分據為己有。不得對公海本身行使管轄權。

世界上所有國家的領海寬度都是由各國自行確定的。1973年7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向第3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提出:“沿海國有權根據自己國家的地理特點、經濟發展和國家安全的需要,並照顧到鄰國的正當利益以及國家航行的便利,合理地確定領海的寬度和範圍。”事實上,各國宣布的領海寬度有3海裏(英國、美國、比利時、荷蘭等24國)、4海裏(挪威、芬蘭2國)、6海裏(土耳其、希臘等4國)、12海裏(中國、法國、印度、印度尼西亞、巴基斯坦、泰國、阿爾及利亞、埃及、紮伊爾、蘇丹、摩洛哥等77國)、20海裏(安哥拉)、30海裏(尼日利亞、多哥)、50海裏(馬達加斯加、坦桑尼亞、喀麥隆、因比亞4國)、70海裏(毛裏塔尼亞)、100海裏(塞內加爾)、200海裏(阿根廷、巴西、秘魯、塞拉利昂、貝寧等14國)等不同的寬度。依照1958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裏。這項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台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每一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但對其最大範圍做了限製,即:“從按照本公約確定的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裏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