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以丈夫名義存款(1 / 1)

眾生相圖解

作者:王念一

1、大周和小白在親友的祝福聲中步入了婚姻殿堂。婚後,妻子小白把自己婚前攢下的8萬元錢以丈夫大周的名義存進了銀行。

2、隨著相處日久,兩人發現彼此不怎麼合得來,於是決定和平分手。

3、大周得知自己名下的存款時,提出妻子既然以他的名義存款,就表明已將該款贈與了他,起碼也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分。

4、妻子小白認為那錢是自己婚前辛苦勞動所得,應當屬於自己,並要求法院給予公正的裁決。

說法:

本案是一起離婚財產分割糾紛案件。受訴法院認定,原告小白將婚前所掙的錢以丈夫名義存入銀行,其行為不屬於贈與,也不表明原告認可該筆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

贈與是一種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本案中的情況不符合贈與合同的基本要件。其一,小白將自己婚前所掙的8萬元錢以大周的名義存入銀行時及事後,既未告知大周存款的事實,也未以書麵或口頭方式明確表示將存款贈與大周,這說明小白以丈夫的名義存款並不具有贈與的意思表示。其二,大周一直不知道小白曾以他的名義存過款這一事實,表明雙方不存在約定的意向,大周還沒有成為贈與的另一方,尚不涉及到他是否表示願意接受的問題。

小白以丈夫名義存入銀行的8萬元存款,是她婚前的個人所得。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也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夫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盡管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一方婚前財產通過夫妻的約定可以轉化為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但有夫妻雙方的書麵約定是必不可少的條件,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仍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本案中小白以大周名義的存款僅僅是一種單方行為,不是雙方的約定,因此不能把存款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分。

(文:王念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