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致人損害誰賠償
法律知識圖典
說法:
本案涉及的是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及其免責事由方麵的問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飼養動物致人損害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
1.須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所謂飼養動物,是指人工喂養、放養和管束的動物。
2.須有損害事實,包括財產損害和人身傷害。財產損害如農作物被踐踏、毀損;人身傷害如致人傷殘、死亡等。
3.須動物加害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飼養動物致人損害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包括受害人過錯和第三人過錯,如果損害是由受害人自己挑逗、毆打、投喂動物造成的,或者是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第三人的過錯作為免責事由,必須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沒有過錯。
本案中,打狗人鄭某在公共場所打狗,應當預見到狗逃竄會造成他人損害,其打狗行為具有過錯;養狗人林某和養豬人董某疏於對飼養動物的管理,也是有過錯的。因此,三人的行為對造成受害人的損失都是不可缺少的原因,這三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文:王念一圖:郭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