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該下就要下
評論
作者:綜新
最近,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幹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
《規定》明確了幹部下的六種渠道,分別是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問責處理、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健康原因調整和違紀違法免職。
“從實踐看,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的難點,主要是怎樣把那些沒有大過、沒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但在其位不謀其政、能力素質不適應的幹部調整下來。”中組部稱,“明確下的標準,規範下的方式,疏通下的渠道,有利於促進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完善的工作機製和良好的用人導向。”
《規定》增加的五種問責情形,進一步加大了問責力度。通過問責,對有關幹部進行停職、免職等組織處理,是推動幹部能下的必要途徑。
從2009年起實施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明確了七大情形領導幹部會被問責,包括決策嚴重失誤,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管理、監督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等。在此基礎上,《規定》追加了五類會被問責的情形,明確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在較短時間內連續出現違紀違法問題”“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比較突出”,將被問責;選拔幹部任人唯親、營私舞弊,或者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邊工作人員約束不力,也會被問責。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認為,《規定》追加的五類問責情形,都是針對黨的十八大以來發現的突出問題,“八項規定下頂風違紀、幹部選拔搞團團夥夥、縱容‘身邊人’經商辦企業,僅是各輪中央巡視,就多次提及”。
《規定》明確了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十大情形,言明官員隻要觸犯了其中的一種,經組織提醒、教育或者函詢、誡勉沒有改正,就將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必須及時予以調整”。
這十大具體情形包括:“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不執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製度,或者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填報甚至隱瞞不報”“為官不為、庸懶散拖”“品行不端,違背社會公德”“裸官”等。
《規定》的重點和亮點,就是上述關於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的相關規定,“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這是幹部下的重要渠道”。竹立家認為,近年來屢次發生的官員“豔照門”“視頻門”事件,特別是中紀委通報被調查官員的問題時屢次采用的“與他人通奸”表述,表明一些官員違背社會公德,“將違背社會公德,以及為官不為、庸懶散拖、‘裸官’等列為‘不適宜擔任現職’,具有現實意義”。
如何認定哪些官員“不適宜擔任現職”?《規定》明確了認定程序,主要包括考察核實、提出調整建議、組織決定、談話、履行任免程序等步驟。同時明確向下調整的方式,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官員,分別采取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方式。同時,體現對幹部的關心愛護,規定幹部被組織調整影響期滿後,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竹立家表示:“本著珍惜人才原則,應給予向下調整的官員再度複出的機會。但其中一個核心問題就是官員的表現、工作業績,由誰來評估評議?怎樣才能科學、客觀地評價一個官員的政績?希望還有一些配套細則出台。”
(摘自2015年7月30日《新京報》)
(本文選自:黨員文摘 2015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