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賠款一項日本所索賠款,既名為兵費,較之日本所索之數恐不及其小半,且限年賠費,複行計息,更屬過重不公,亦難照辦。

三、通商一項,中國如準洋商在華造土貨,勢必盡奪小民生計,中國以此等利益準予日本,各國皆援一體均沾之例,則華商之製造廠所立即擠倒矣。”

陸奧宗光拿著李鴻章的說帖去見伊藤博文,伊藤讀後大為光火,說:“如果不先加以徹底的反駁,使其迷夢覺醒,恍然悔悟,則對方終不能了解現在彼我之地位,將續作癡言哀訴,徒使談判延長。苟我不指出其論點的謬誤,可能使局外第三者發生日本雖勝於力而屈於理的懷疑。”陸奧也認為:“與其在空洞的理論上和他們嘵嘵不休,不如在事實麵前使他們就範。”

為此,伊藤博文特邀新任全權大臣李經方談話,恫嚇說:“希中國使臣能深切考慮現在兩國之間的形勢,即日本為戰勝者、中國為戰敗者之事實。若不幸此次談判破裂,則我一聲令下,將有六七十艘運輸船隻搭載增派之大軍,陸續開往戰地。如此,北京的安危亦有不忍言者。如再進一步言之,談判一旦破裂,中國全權大臣離開此地,能否再安然出入北京城門,恐亦不能保證。此豈吾人尚可悠悠遷延會商時日之時期乎?”

小李被這麼一嚇,當下就沒了主意,趕忙說:“回去與父商議後,再行提出答案。但答案萬一不能使日本全權大臣滿意時,希望不因此招致日本全權大臣之盛怒,以致談判破裂,使九仞之功虧於一簣。是以諸事皆請海涵。”

這活脫脫就是跪地求饒了。

四月九日,李經方提出修正案,同意割讓遼東的安東縣、寬甸縣、鳳凰廳和岫岩州四地,以及澎湖列島,賠款要求減至一億兩。據此,雙方於十日又舉行了第四次談判,李鴻章傷勢未愈,但考慮到事態嚴重,也強起親自與會。姑錄辯論簡要記錄如下:

伊藤博文假意慰問了李鴻章幾句後,便說:“中堂見我此次節略,但有允不允兩句話而已。”李鴻章說:“難道不準分辨?”伊藤博文說:“隻管辨論。但不能減少。”李鴻章道:“即以此已譯三端開議。第一,賠款二萬萬,為數甚巨,不能擔當。”伊藤博文道:“減到如此,不能再減,再戰則款更钜矣。”李鴻章道:“賠款如此,固不能給,更钜更不能給,還請少減。”伊藤博文雲:“萬難再減,此乃戰後之事,不能不如此。”李鴻章道:“核計貴國開銷之數,遠不及二萬萬兩。負擔如此巨款,必借洋債。洋債本息甚巨,中國實無償還此等債務之財源。”伊藤博文道:“中國之地,十倍於日本,中國之民四百兆,財源甚廣,開源尚易,國有急難,人才易出,即可用以開源。”李鴻章道:“中國請爾為首相,何如?”伊藤博文道:“當奏皇上,甚願前往。”李鴻章道:“奏如不允,爾不能去。爾當設身處地,將我為難光景,細為體諒。果照此數,寫明約內,外國必知將借洋債,方能賠償,勢必以重息要我。債不能借,款不能還,失信貴國,又將複戰。何苦相逼太甚!”伊藤博文道:“借債還款,此乃中國之責。”李鴻章道:“不能還,則如之何?”伊藤博文道:“已深知貴國情形為難,故減至此數,萬難再減。”李鴻章道:“總請再減。”伊藤博文道:“無可減矣。”

李鴻章道:“台灣全島,日兵尚未侵犯,何故強讓?”伊藤博文道:“此係彼此定約商讓之事,不論兵力到否。”李鴻章道:“我不肯讓,又將如何?”伊藤博文道:“如所讓之地,必須兵力所到之地,我兵若深入山東各省,將如之何?”李鴻章道:“總之,現講三大端,二萬萬為數甚钜,必請再減;營口還請退出;台灣不必提及。”伊藤博文道:“如此我兩人意見不合。我將改定約款交閱,所減隻能如此,為時太促,不能多辦,照辦固好,不能照辦,即算駁還。”李鴻章道:“不許我駁否?”伊藤博文道:“駁隻管駁,但我如意不能稍改。貴大臣固願速定和約,我亦如此。廣島有六十餘隻運船停泊,計有二萬墩運載,今日已有數船出口,兵糧齊備,所以不即運出者,以有停戰之約故耳。”李鴻章道:“賠款還請再減五千萬,台灣不能相讓。”伊藤博文道:“如此,當即遣兵至台灣。”李鴻章道:“索債太狠,雖和不誠。我說話甚直,台灣不易取,法國前次攻打,尚未得手。海浪湧大,台民強悍。”伊藤博文道:“北地奇冷,人皆以日兵不能吃苦,乃一冬以來,我兵未見吃虧,處處得手。”李鴻章道:“台地瘴氣甚大,從前日兵在台,傷亡甚多,所以台民大概吸食鴉片煙,以避瘴氣。”伊藤博文道:“但看我日後據台,必禁鴉片。”李鴻章道:“台民吸煙,由來久矣。”伊藤博文道:“鴉片未出,台灣亦有居民;日本鴉片進口,禁令甚嚴,故無吸煙之人。”李鴻章道:“至為佩服。”

至此,李鴻章起席與伊藤博文作別,握手時再請將賠款大減,伊藤笑而搖頭說“不能再減”,雙方遂散。

李鴻章將談判結果報上去後,總理衙門複電李鴻章:“原冀爭得一分,有一分之益,如竟無可商改,即遵前旨與之定約。”由此,馬關條約大局已定。

春帆樓外,冷雨蕭蕭。談判時間長達五個小時,老李說得口幹舌燥,但日方絲毫不肯讓步。晚上七點半談判結束,李鴻章走出春帆樓時,已是一個無邊的黑夜。千古罵名,豈能得脫?

附:最後議定的《馬關條約》內容如下:

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為訂立和約,俾兩國及其臣民重修和平,共享幸福,且杜絕將來紛紜之端,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從二位勳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勳一等子爵陸奧宗光為全權大臣,彼此校閱所奉諭旨,認明均屬妥實無闕。會同議定各條款,開列於左:

第一款

中國認明朝鮮國確為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國。故凡有虧損其獨立自主,即如該國向中國所修貢獻典禮等,嗣後全行廢絕。

第二款

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

第一、下開劃界以內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從鴨綠江口溯該江抵安平河口,又從該河口劃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畫成折線以南地方;所有前開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劃界線內。

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後,即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分界。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所屬諸島嶼,亦一並在所讓界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