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社會政策分析(4)(1 / 3)

(1)勞動就業福利。因為歧視和社會排斥,殘疾人的勞動就業權很難得到保障。現行的製度中規定了按比例就業、集中就業、分散就業等促進殘疾人就業的方式,但是目前促進就業的政策以倡導為主,缺乏對相關義務主體責任方麵的規製,許多製度很難執行,江西省亦是如此。江西省殘疾人就業整體水平不高。根據《2006年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江西省主要數據公報》,江西全省城鎮殘疾人口中,在業的殘疾人為9.3萬人,不在業的殘疾人為8.5萬人。有將近一半的有勞動能力的城鎮殘疾人沒有參加工作。

(2)教育福利。在現實生活中,如果一個家庭有一個殘疾兒童,整個家庭將要花許多的時間和金錢來照顧他。在調查中,一個智障兒童的家長告訴我們,公辦培智學校老師的精力有限,不可能一對一的教授孩子知識,孩子學到的東西有限,因此她女兒在讀公辦培智學校的同時還通過私立培智學校來學習,而私立培智學校的學費是每天80元。比起正常兒童義務教育階段的教育費,花費是相當高的,而且她本人還辭職來專門照顧和教育她女兒。用這位母親的話說,一個家庭對殘疾兒童教育所花費的精力和財力相當於教育四個正常的兒童。如果殘疾兒童的家庭不去花心思照顧他們、教育他們,這將對整個社會造成一定的負擔。而現行針對殘疾人教育的政策中,沒有對有殘疾兒童的家庭的特殊補貼的規定。這使得殘疾兒童的家庭不能分散其承擔的社會風險。

在教育方麵,另外一個問題是現行的高校,沒有開設特教專業,現在特殊教育學校的老師都隻是接受了一般的教育,因此在對特殊學校的學生的教學過程中缺乏專業的知識。

(3)康複福利。康複福利麵臨的問題有兩個:一是對康複福利政策的規製不夠。江西省殘疾人的康複權主要是通過各個“十一五”規劃來保障。這種政策性的文件,對各義務主體的責任沒有規定,缺乏強製性。在執行中難免會存在很多問題。

二是康複權的內容的實現程度不夠。目前關於殘疾人的康複權的保障方麵,隻是停留在醫療康複方麵,而對殘疾人的職業促進康複和社區康複方麵保障的比較少。

(4)無障礙福利。根據第二次抽樣調查,多數殘疾人對無障礙設施建設及相關法規了解不多,根據《2006年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江西省主要數據公報》,江西殘疾人曾接受的扶助、服務的前四項及比例分別為:曾接受過醫療服務與救助的有31.02%;曾接受過救助或扶持的有17.80%;曾接受過康複訓練與服務的有7.38%;曾接受過輔助器具的配備與服務的有6.74%。殘疾人需求的前四項及比例分別為:有救助或扶持需求的有78.19%;有醫療服務與救助需求的有69.92%;有輔助器具需求的有34.73%;有生活服務需求的有25.44%。這些比例中前四項都沒有對無障礙的需求。這說明,殘疾人目前的需求隻是停留在能夠生存方麵。就目前的無障礙實施情況來看,基本上都集中在城市社區。這對於生活在農村的絕大多數殘疾人來說,無障礙權很難享有,無障礙設施建設尚未普及,信息無障礙更是難以實現。

@@@三、殘疾人社會保障政策的完善與創新

我國現行殘疾人社會保障所存在的種種現實問題,對我國社會保障製度的健全與完善、對我國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產生著直接或間接的不利影響,也製約了我國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改革和完善我國殘疾人社會保障製度已成為當務之急。“脆弱群體恰恰是社會的各個群體中經濟承受力較弱的群體,成為社會結構的薄弱帶,一旦社會各種矛盾激化,經濟壓力和心理負荷積到相當程度,影響到他們的生存,社會風險將首先從這一最脆弱的群體身上爆發。”殘疾人具有上述特征,其弱勢地位決定了國家更應當關注其社會保障權。所以,完善和創新殘疾人社會保障政策勢在必行。

(一)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政策應堅持的原則

1.非歧視原則

根據馬斯洛的需要層次論,人們不僅有生理、安全、歸屬的要求,而且有受人尊重和自我實現的需要。尊重是對一個人價值的承認,每一個社會成員都希望自己在社會生活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希望憑借自己的知識與能力獲得他人和社會的承認。這一點對殘疾人來說尤其重要。單純的給予殘疾人人道主義的同情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減輕殘疾人自身及其家庭的心理壓力,調整其因殘疾而產生的社會心理失衡。這種失衡得到調整,必然會給殘疾人及其家庭帶來自強不息的動力。殘疾人因為身體或精神的殘疾而在遭受社會排斥的同時也在遭受自我排斥。殘疾人不僅要有物質生活的需要,也有精神生活方麵的需要。殘疾人因為其身體或精神方麵有某些缺陷,容易受到社會排斥。因此通過製度化建設保障殘疾人的各項權利,讓殘疾人在權利的行使過程中獲得社會的認同可以增強其自信心,消除其自卑感,有利於促進殘疾人的社會化進程和社會主義法製建設進程。

2.“普惠製”原則

“普惠製”原則一般使用在國際法領域,“普惠製”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普遍優惠原則,而是發達國家給發展中國家的一種特殊優惠製度,並且通過這種優惠來促使發展中國家更快地發展。把這種原則運用到殘疾人權利保障中來,通過對殘疾人“普惠製”式的法律製度的規定和實施,以達到整個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普惠製”原則是實質正義的體現。一般作為法律價值之一的正義,通常含有公平、公正、平等的意義。正義可分為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形式正義要求“同樣的情況應該同樣地被對待”。其將作為實際存在的人的實際身份、地位、經濟狀況、勞動能力、健康狀況等,擬製的排出。將“‘人’由一個活生生的社會中的人,變成一個被剝離掉各種社會存在和社會角色的抽象的人”。但是平等地對待每一個人,這種規則的一致性執行,不僅不能保證必然產生正義的結果,反而可能導致馬太效應,使“貧者愈貧,富者愈富”,加劇社會的不平等。因此,在關於殘疾人的法律的製定中,應采取不同於私法的“平等”和“自由”理念,而更多的融合“傾斜”和“國家強製”理念,對殘疾人的各種權利進行“傾斜”保護。

3.殘疾人社會參與原則

喚醒殘疾人權利意識,加強殘疾人的社會參與能力,是強調憲法保障社會保障權的根本目的所在。因為社會保障權利意識的淡漠,當殘疾人的生活得不到保障時,很少有人――包括當事人自己――深層次地思考他們的權利是否遭到侵害,而是哀歎時運不濟或認為自身“無能”。殘疾人自身的缺陷,往往會產生很強的自卑感,其活動的範圍也很小,有的僅限於家庭成員之間。所以,殘疾人社會參與能力低,權利意識的薄弱,導致往往不會注意社會製度原本設計的諸多缺陷,而缺乏殘疾人廣泛參與的製度設計,會疏忽殘疾人各種利益的綜合考慮,帶來特權集團的誕生,形成一種惡性循環,長此以往,社會動蕩勢所難免。因此社會保障製度要發揮社會穩定器的作用,必須喚醒殘疾人權利意識的覺醒,並對其提供強有力的保護,這些都離不開殘疾人自身的參與。

(二)完善立法

1.立法應注意的事項

(1)注重城市和農村殘疾人的平等。社會轉型時期必須打破城鄉二元結構,在殘疾人社會保障領域亦是如此。由於曆史欠賬太多,目前針對中國絕大部分的農村殘疾人的社會保障現狀,應當在立法中重點加強對農村殘疾人社會保障權的保護。農村應當是我國殘疾人社會保障發展的重點。由於農村與城市存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差距,農村殘疾人社會保障製度的建立要因地製宜。

(2)明確保障的責任主體。第一是明確政府責任。政府的主要責任在於管理公共事務、規範市場秩序、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穩定,社會保障就是其中的核心內容。殘疾人是弱勢群體的主體,保障他們的社會參與與發展是任何一個責任政府的基本職責。因此,應該明確政府對殘疾人事業的主體責任,逐步建立基本的殘疾人國家保障製度,使殘疾人的社會保障從“家庭保障模式”向“國家保障模式”轉變,從“醫學模式”向“人權模式”轉變。

2.盡快製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實施辦法

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已於2008年4月24日完成了修訂,因此建議江西省地方人大或常委會盡快修訂《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改主要內容包括:完善對殘疾人組織職責的修訂,讓殘疾人聯合會回歸其服務和代表職能;製定殘疾人聯合會維護殘疾人權利時的請求權的實施內容和程序;完善對殘疾人撫養、扶養、贍養義務人和監護人職責的規定;製定殘疾人預防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具體規定“全國助殘日”等法定助殘日期中各部門的職責;拓寬殘疾人在康複、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文化生活、無障礙環境等方麵的權利;細化各級政府和行政部門在維護殘疾人合法權利時的職權以及違反職責時承擔的相應責任。

(三)殘疾人社會保障政策具體內容的完善

1.社會救助

(1)建立以殘疾人個人收入為計算單位的低保製度。現行的以戶為單位的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製度沒有考慮到殘疾人自身的特殊情況。如果還是堅持以戶為單位的計算方法,那將會有許多沒有收入來源的殘疾人不能享受低保,這不利於社會保障模式從“家庭保障”向“社會保障”的轉變。隻有建立以殘疾人個人為單位的低保製度,才能讓這部分社會弱勢群體享受到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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