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章 小火槍,大傷害(1 / 1)

李繼東從小就喜歡舞刀弄槍。翻開他小時候的影集大多都是手拿玩具衝鋒槍,頭戴“大蓋帽”的照片。長大之後,李繼東對槍的熱愛更是有增無減。他看到電視上演槍戰片,就目不轉睛地盯著。不僅如此,他還從網上找了很多自製火藥槍的相關知識,研究起來如醉如癡。也許是李繼東太愛玩,所以學習成績一直上不去,考試經常“紅燈高掛”,甚至連他的父親都認為“我兒子隻要不殺人放火就行了,考大學、賺大錢肯定是輪不上他了”。

慢慢的,李繼東在玩樂中認識了很多和他一樣的孩子,他們經常結伴曠課穿梭於遊戲廳、錄像廳、旱冰場等娛樂場所,變得越來越“社會化”,儼然成了一個不務正業的社會小青年。他們在玩樂過程中,免不了要打打鬧鬧,李繼東由於個頭比較小,身體比較瘦弱,所以每次“動武”的時候他都是扮演吃虧的角色,經常在較量中掛彩。

在一次鬥毆中,對方有三個人,而李繼東一夥是五個人,按理說他們是肯定會輕鬆“戰勝”對方的,誰知道當一場“惡戰”結束、對方落荒而逃後,大家發現除了李繼東被人打得頭破血流外,其他四個人都安然無恙,雖然李繼東的傷勢並不嚴重,可這卻成為“弟兄們”取笑他的把柄。

“我說李繼東啊,你也太了,以五對三你都能傷成這樣!”

“是啊,我們都毫發無傷,你看看就隻有你掛了彩,怎麼那麼倒黴啊!”

“誰讓他長得像根香蔥一樣,誰逮到他不得好好欺負欺負啊!”

“你說這打起來,不能給我們幫忙不說,還得讓我們照顧你。”

四個人你一句我一句地嘲笑他,這讓李繼東覺得非常懊惱,他急切地想證明自己不是“弱者”。接下來的日子裏,他在家不聲不響地自製火藥槍。沒用兩天,火藥槍就做好了。每當和兄弟們出門“遊蕩”,李繼東總是把它帶在身上,有槍在身他立刻覺得自己的膽子大了很多,腰杆也比以前直多了,連看別人的眼神也“凶狠”了幾分。

果然使用火藥槍的機會很快就到了,一天他們在遊戲廳裏因為搶遊戲位置又和別人打了起來。在打鬥的過程中李繼東隨手掏出了自己準備好的火藥槍,並對準衝他揮動拳頭的“敵人”扣動了扳機。頓時,所有的人都被這一聲槍響嚇得沒了動靜,隻見一個中槍的年輕人捂著流血的胳膊倒在了地上。片刻的安靜之後,李繼東一夥人馬上向四周逃去。被打的年輕人由同伴將其送到了醫院,並報了警。幾個小時後,警察將李繼東等人抓獲,並按司法程序對他們進行了審判,其中李繼東判罰最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各種槍支,除國家指定的工廠製造和修理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私自製造、修理或裝配。”這裏所提及的槍支包括火藥槍。李繼東為了打架鬥毆私自製造火藥槍,而且在打鬥中還進行了使用並傷害了他人,完全符合法律所規定的違法構成要素,可以認定這是一起極其嚴重的犯罪行為。

對於這種違法行為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有相關的規定:“非法製造、儲存槍支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攜帶槍支進入公共場所,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