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歲的聰聰和他的名字一樣,天生聰穎,在幼兒園裏他不僅能歌善舞,還在繪畫方麵很有天賦。每年在市裏舉辦的兒童畫展中,總能看到他的作品,不僅如此,他的畫還多次獲得大獎,其中有一幅畫還被選中送到法國參加國際兒童畫展,並且也拿了獎。
不久前,聰聰的爸爸去書店給他買畫畫用的書,無意中發現了聰聰的兩幅作品被收錄在一本名為《少年兒童獲獎美術選》的書中。他覺得很奇怪,為什麼自己兒子的畫被選用,不但沒有人通知本人,而且連一點稿費也沒有。於是,聰聰爸找到了這家出版社,向負責人索要稿費和樣書,可是對方的回答卻讓聰聰爸哭笑不已。
“你兒子才7歲,和著作這兩個字都沾不上邊,更談不上什麼稿費和樣書了。”出版社負責人的表情和語氣表現得不屑一顧,這讓聰聰爸很惱火,說道:“你們到底懂不懂法啊,別說我兒子7歲,就是他7個月也是有著作權的!”
“什麼?可笑,我們把聰聰的畫收錄在書中,這是對你孩子的一種支持和勉勵,對他以後的進步多有好處啊!你竟然還來向我們要錢?”負責人說道,“況且我們這本書根本就不是為了賺錢,而是為了培養下一代的。”
聰聰的爸爸無奈之下,一紙訴狀將該出版社告上了法庭。法院經審理認為,年齡的大小隻會影響公民的行為能力,但不可能影響公民與生俱來的權利能力,雖然聰聰年齡尚小,但是他同樣對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權,因此,出版社應該向聰聰支付相應的稿酬並付給樣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聰聰當然是中國公民,因此他自然應該享受法律所賦予公民的著作權利,也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行使權利時不受年齡限製。
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專門對公民的知識產權作了具體規定。兒童盡管是未成年人,但也依法享有智力成果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同時規定:“對有特殊天賦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國家、社會、家庭和學校應當為他們的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因此,當聰聰的權利受到損害後,可以由他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要求有關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予以法律保護,要求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