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應注意的問題(1 / 3)

某市印染廠由於經營不善、生產工藝落後而陷於困境。為了調動企業流動資金,決定將坐落於某市解放路38號之一的該廠門市部的房屋轉讓給一個私營企業作為商鋪。解放路38號印染廠的土地是20世紀50年代建廠初期由政府劃撥給其建設廠房作生產經營用途的,轉讓門市部占地85平方米,是該劃撥土地的一部分。2005年12月,印染廠與私營企業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合同約定:印染廠(甲方)將位於解放路38號之一的房屋,建築麵積85平方米,轉讓給某私營企業(乙方),房屋的所有權歸乙方,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權人仍由印染廠持有。經有關物業評估機構評估,該房屋人民幣市值50萬元,成交價人民幣50萬元。

購房者許某看中了某開發商開發的一高級住宅樓,便找到開發商。開發商要求先交3萬元訂金,否則不能保證該套房保留給許某。為了買到心儀的房子,許某繳納了3萬元訂金,並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協議,協議中約定房屋的建築麵積為150平方米。而當許某入住後,實際測量的結果隻有104.5平方米,即公攤麵積有45.5平方米。許某認為,實際公攤麵積與協議差異太大,自己損失太大,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訂金,但開發商辯稱公攤麵積是購房者應當承擔的,不能以公攤麵積太大而要求解除合同,因此拒絕了許某的上述要求。許某遂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自己所交的訂金。

寰宇公司與某市國土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辦理有關手續後,取得了位於該市小莊立交橋東南側土地使用權,麵積為98792平方米。寰宇公司於當年4月28日與國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聯公司)簽訂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約定:寰宇公司轉讓位於該立交橋東南側13500平方米土地(折合20.25畝),每畝地價為21萬元;寰宇公司於該年7月30日前完成居民拆遷、土地平整、地下水管道及電源線的接通等工作,延誤交付土地,按月利率15%承擔預付款的利息,超過一個月則按月利率20%計息;國聯公司於合同簽訂後,6日內預付地價款80%,餘款於7月31日付清,延誤付款,一天罰款5000元。同時,對轉讓土地的四至、交付手續等均作了具體規定。

由於合同中約定轉讓的土地有部分是該市郵電局享有使用權,寰宇公司遂於5月6日又與國聯公司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轉讓土地麵積為15600平方米(折合23.4畝),預付款人民幣388萬元;如果7月30日交付土地時,寰宇公司與其他有關部門未辦妥地塊調整手續,為履行合同,雙方同意將土地整塊西移,保持臨街麵積和23.4畝麵積不變。同日,國聯公司依照補充協議的約定付給寰宇公司人民幣388萬元。

同年10月,該市國土局因寰宇公司未依法交足土地出讓金,依法將土地使用權收回。國聯公司對此情不知,後又曾多次找寰宇公司協調未果,便於同年11月8日向其發出《催地通知書》催要土地,寰宇公司對此未作答複。另外,補充協議對西移土地的四至也未作具體約定,沒有紅線圖,雙方也未到有關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雙方當事人對西移土地的四至指認不一,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國聯公司遂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寰宇公司返還已付本金,賠償利息損失62萬餘元,並終止協議履行。寰宇公司辯稱,其未能按約交付土地,係因市場情勢的變化;現國聯公司不願繼續履行協議,是違約行為。國聯公司的損失不能由我公司負擔。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40條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麵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1.《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第7條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麵轉讓合同;

第8條房地產轉讓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房地產權屬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房地產坐落位置、麵積、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號、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產的用途或使用性質;

(六)成交價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產交付使用的時間;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2.《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15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明示的事項,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

第16條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麵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

(九)麵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18條第3款按套(單元)計價或者按套內建築麵積計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當注明建築麵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麵積。

第19條按套(單元)計價的現售房屋,當事人對現售房屋實地勘察後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約定總價款。

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麵圖。平麵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並約定誤差範圍。房屋交付時,套型與設計圖紙一致,相關尺寸也在約定的誤差範圍內,維持總價款不變;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範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退房或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重新約定總價款。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第20條按套內建築麵積或者建築麵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麵積與產權登記麵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合同未作約定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麵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二)麵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麵積大於合同約定麵積時,麵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麵積小於合同約定麵積時,麵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麵積誤差比=產權登記麵積-合同約定麵積合同約定麵積×100%

因本辦法第24條規定的規劃設計變更造成麵積差異,當事人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21條按建築麵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套內建築麵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麵積,並約定建築麵積不變而套內建築麵積發生誤差以及建築麵積與套內建築麵積均發生誤差時的處理方式。

第22條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

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23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預售商品房的,還必須明示《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33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第39條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1條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2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