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4條

韓某夫婦因單位住房緊張,從2001年10月起,在本市郊區租用董某的三間平房,月租金600元,租賃期限到韓某夫婦在單位分到住房為止。2004年8月,董某因老伴住院急需錢,決定將這三間平房以8000元價格出賣,並要求立即交付房款。當時,韓某表示願意買下該房子,雙方訂立了書麵協議,韓某於第二天將8000元錢交給了董某。董某在護理老伴的過程中,認識了同病房的張某。張某得知董某將其房屋以8000元價格賣給了韓某時,當即表示願以1萬元的價格購買這三間房。於是,董某通知韓某說房價已漲,如果要買,就再交2000元錢,否則就要賣與他人。韓某當即表示反對,認為這三間房子已經歸自己所有了,董某無權要求提高房價,更無權出賣。同年9月30日董某以1萬元的價格將房屋賣給張某並辦理了過戶手續。當日,董某退還了韓某的8000元錢,並通知韓某在一個月內搬出,房屋買主張某需用該房經商。韓某不同意接受退還的8000元錢,也不願意搬走,就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保護其房屋所有權。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52條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53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麵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54條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第55條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1.《合同法》

第212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214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第215條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麵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麵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216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217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218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219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220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221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222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223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