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法律效力(1 / 2)

陶某租得李某房屋兩間,用以經營服裝。陶某和李某訂立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期自2003年9月起至2005年8月止,每月房租1800元,由陶某在每月月初交納。至2004年3月,陶某因經營服裝不善,便另租房屋經營建材,而將原承租的房屋讓給史某使用。陶某和史某約定,日後房租由史某按原租賃合同的約定直接向李某交納。李某見史某能按期交納房租,對此未有異議。史某經營服裝有方,生意很好。陶某見狀,便向史某提出收回房屋,自己經營服裝。史某認為服裝店已轉讓,且房租也是由他交納,不應收回。陶某認為雖然房屋租期尚未屆滿,但收回房屋理所當然。雙方產生爭執。

史某便與李某協商購買該房屋,雙方商定房價為22萬元。李某在和史某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時,為少繳納稅費將房價虛寫為12萬元,實際成交價為22萬元。雙方在市房管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時,李某不願承擔產權過戶稅費。陶某得知後便向市房管局提出異議,指出房屋係他所租,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李某無權將房屋賣給史某,且舉報了李某和史某在房屋買賣中瞞價的違法行為。市房管局經了解後認為:李某和史某確實瞞報房價,偷漏國家稅收,屬於違法行為。但李某將房屋賣給史某確係雙方自願,陶某雖曾與李某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但未到市房管局備案登記,且實際上已不存在租賃關係,不能再以承租人的身份提出優先購買權。同時,市房管局移請市財政局向史某追補了少繳納的契稅並按契稅條例的規定進行了處罰。

陶某不服,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李某侵犯其優先購買權,要求法院判決李某和史某的房屋買賣關係無效。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53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麵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1.《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

第13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製度。

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14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本辦法第15條規定的文件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15條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書麵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還須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