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房地產權屬登記易產生的糾紛和處理(1 / 3)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3條

張某之夫陳某於1973年2月購買銅原縣高家鎮水園街11號胡某住房一間半後,陳某在該房前未經批準占用公用土地麵積搭建木結構草房一間(麵積:40.25平方米),1982年改建為石棉瓦房。2001年7月,銅原縣進行街道整治,經銅原縣城市建設指揮部批複後再經銅原縣人民政府批準,將該地段作建築縣城公園之用。2002年8月15日,銅原縣基本建設拆遷管理辦公室發布公告,限高家鎮外北街居委會轄區水園街北側門牌號9至11號範圍內的國有土地和一切房屋及附屬物於2002年9月7日前搬遷完畢。2002年9月,銅原縣城市建設指揮部在拆遷該地段時,對陳某所購胡某住房一間半,按有關規定作了安置(於同月18日辦理了將高家鎮東街8號樓,麵積71.86平方米住房一套交給陳某的手續)。對在房前違章搭建的石棉瓦平房,作出由陳某自行拆除的決定。事後,因銅原縣外北街居委會辦公房即將拆除,銅原縣城市建設指揮部決定該居委會臨時占用陳某違章搭建的石棉瓦平房辦公。2002年9月7日,居委會與陳某協商購買該違章房屋殘值(指該房拆除材料值),價值640餘元,由城建指揮部付款,陳某出具領條一張。2003年3月28日,陳某和張某隱瞞其真實情況,向銅原縣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辦理擴建房屋的產權證。同年5月10日,銅原縣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由於審查不嚴,予以批準。次日,陳某夫婦為占有違章搭建房,雙方協議離婚,在財產分割協議中約定:“一、甲縣城市建設指揮部為陳某安置的高家鎮東街住房一套屬陳某所有;二、水園街11號未拆除的40.25平方米石棉瓦房屋屬張某所有。”並經銅原縣公證處公證。事後,張某強行搬進居委會正在使用的違章搭建石棉瓦房內食宿。同月17日,張某持規劃部門的批複和公證書向銅原縣房地產管理局申請辦理該石棉瓦房的產權證。因房地產管理局審查不嚴,於同年9月1日頒發了銅權字第2476號《房屋所有權證》。2004年2月1日,張某將領取的石棉瓦房殘值款640元強行退給高家鎮外北街居委會(領取殘值款時間與退款時間間隔已長達一年又四個月)。銅原縣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查明真情後,於2005年5月16日作了撤銷對高家鎮水園街產權證申請批複意見的決定。同月20日,銅原縣公證處作了撤銷(93)銅證民字第9號公證書的決定。同月29日,銅原縣房地產管理處作出關於繳銷銅權字第2476號《房屋所有權證》的決定。

對此,張某以“1982年搭建40.25平方米房屋時,沒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審批製度,應視搭建房屋屬合法建築物”為由,主張依法撤銷銅原縣房地產管理局關於繳銷銅權字第2476號《房屋所有權權證》的決定和確認原告對該房享有所有權,於2005年7月23日向銅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59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製度。

第60條第2、3款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1.《土地登記規則》

第3條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必須依照本規則規定,申請土地登記。

申請土地登記,申請者可以授權委托代理人辦理。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依法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5條土地登記以宗地為基本單元。

擁有或者使用兩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應當分宗申請登記。

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應當分別申請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使用土地的,應當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2.《城市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第4條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製度。

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第5條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

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6條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房地產權屬登記,是指法律規定的房地產管理機構,對房地產的權屬狀況進行持續登記。房地產權屬是指房地產所有權、使用權及其他權利,如租賃權、抵押權、典當權、地役權等。房地產的權屬狀況包括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權利的來源和取得時間,房地產的坐落、麵積、結構、用途等。房地產權屬登記是國家確認房地產產權歸屬的法定程序,經過登記的房地產產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權。

房地產權屬登記是國家對房地產進行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我國政府一直對此很重視。建國初期,我國就製定了許多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的規定,各城市在接收舊政權房地產產權產籍資料的同時,對原有的產權產籍檔案資料進行了清理和補充,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產權產籍檔案。這些檔案的建立,為城市建設、管理、征收房地產稅等提供了重要依據。我國實施房地產權屬登記製度也有較長的曆史,早在建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就規定了城市房屋權屬登記製度。由於“文化大革命”的原因,權屬登記製度逐漸廢弛,造成不少房產權屬不清,房產糾紛迭起。改革開放後,一方麵,隨著房地產業的發展和住房商品化的深入,房產越來越多地參與到各項經濟活動中,例如資產的重組,招商引資,以及房產的買賣、交換、贈與、租賃和抵押等;私有房產比例逐年擴大,民間房產糾紛呈上升趨勢,這就要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能夠為實踐提供產權製度服務和交易保障。另一方麵,某些相關的行政管理單位受經濟利益的驅動,越權頒發房屋權屬證書,人為地製造了房屋權屬登記製度中的衝突,引發房屋產權糾紛和矛盾。也為偽造房屋權屬證書進行各種非法活動,提供了可乘之機。

房地產在世界多數國家被稱為不動產或地產。因此在許多國家將房地產登記稱為不動產登記和地產登記。根據權屬登記的力度和方式的不同,房地產權屬登記可以分為:契據登記製度、權利登記製度和托倫斯登記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