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七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