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審計是經濟管理範疇的一門獨立而完整的經濟監督學,它是審計理論與審計方法在金融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經營中的具體應用,是審計學體係的組成部分。本章對金融審計的概念、目標、職能、對象、責任、規範以及金融審計風險等基本理論加以概述。研究審計理論問題,對於掌握審計的方法和程序以及指導金融審計業務具有重要意義。
一、金融審計的概念
(一)金融審計的概念
金融是指貨幣資金的籌集與融通,即貨幣流通和信用往來以及與之相關的經濟活動的總稱。它是通過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的各種業務活動實現的。
審計作為人類社會活動的一種社會現象或一項社會職業,是人類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曆史階段的產物,它是一種獨立的經濟監督活動。即,它是由獨立的審計機構及其成員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審計準則,運用專門的程序和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核查、評價和協調,以達到國家和經濟活動各利益關係人正當權益的一種經濟評價和協調活動。
金融審計是審計學科體係中的一門專業審計,它是國家審計機關和金融係統內部的審計部門對金融企業經濟實體活動及財務成果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監督評價與協調,以加強金融宏觀調控和管理,促進金融事業健康發展的經濟監督活動。
(二)金融審計概念的含義
金融審計是一種經濟監督協調手段,它是中央銀行實施金融宏觀監督管理的一種重要職能,也是銀行和非銀行機構規範日常業務活動的一種自律性手段。金融審計概念表達了以下含義:
1.揭示了金融審計的本質特征
金融審計是以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進行的經濟監督形式。
2.明確了金融審計的主體
金融審計的主體是指整個金融業各類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的獨立的、專門的、處於超脫地位的監督部門。主要包括:中國銀監會、國家審計、財政中企部門、監察紀核部門、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檢查監督等。金融審計的客體是各類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所經營的各項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3.闡明了金融審計的依據和標準
金融審計是以各類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經營業務的資金活動為核查內容,以會計核算資料所反映的情況作為核查依據,以國家現行的金融政策、法規和製度作為辨別是非標準來核查其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真實性是基礎,沒有真實性,則無從談起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合法性是保持金融審計秩序的關鍵,隻有嚴格執行國家法規、法令,才能保障資金安全,才能真正講求經濟效益。安全性是對金融業的特殊要求,經營貨幣信用業務的金融業,隻有減少風險程度,提高安全係數,才能提高經濟效益,才能不斷發展和壯大。效益性是金融活動的最終目標,四者是一個統一的有機整體,緊密相連,缺一不可。
4.指明了金融審計的目的
金融審計的目的在於保護公眾利益,保障金融體係的安全穩定,保障金融業公平競爭,提高金融業的效率,促進我國社會主義金融事業的健康發展。
二、金融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金融審計是隨著銀行業務的發展而產生與發展的,隨著現代化銀行及其體係的形成,銀行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銀行掌有權力的經濟主體為了對銀行經濟過程及其結果(會計記錄及其財務成果)進行核查監督,就需建立一個為自己直接掌握的內部監督體係,這就產生了金融審計。
(一)西方金融審計的起源和發展
西方金融審計起源於18世紀末,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銀行業在世界範圍內得到普遍發展,其後,隨著現代銀行機構的普遍建立和銀行業務的不斷發展、創新,相繼出現了銀行業之間的相互競爭、亂拉存款、競相貸款、競相發放銀行債務等現象,從而引發銀行支付能力不足,甚至倒閉,進而導致信用危機和經營危機的出現。政府為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和貨幣流通的穩定,逐步采取治理金融環境、整頓金融秩序、加強對銀行業監督管理的措施,並相繼形成製度。同時,隨著現代銀行業務的發展和現代銀行體係的形成,銀行所有者與經營者逐漸分離,銀行所有者為了掌握日常業務活動是否符合其利益和主張,審查銀行經營管理是否存在錯誤和弊端,於是迫切需要建立銀行內部監督體係,這樣政府和中央銀行對銀行業審計監督和銀行內部審計監督的製度就產生了,並逐漸擴展為麵向整個金融業的金融審計製度。例如:美國國會1864年通過《國民銀行法》,開始確立美國聯邦政府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由財政部貨幣監督管理局專門行使對國民銀行的管理、監督和核查職能。1913年又頒布了《聯邦儲備法》,正式成立美國聯邦儲備體係和聯邦儲備委員會,即美國中央銀行,確認聯邦儲備委員會擁有金融行政管理責任,對儲備銀行和聯邦儲備體係的會員銀行及州銀行的業務經營進行核查監督。1933年頒布《銀行法》,開始全麵加強金融監督管理,逐步健全了金融審計製度。1933年製定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建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負責對所有不參加聯邦儲備體係的州注冊銀行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此時,美國金融監督管理體係基本形成,開始逐步對商業銀行實行嚴格監督,1934年又製定了《證券交易法》,成立了證券交易委員會,作為聯邦政府的一個獨立的金融管理機構,專門行使管理監督全國股票、債務買賣活動的職能,專門核查、審計投資銀行、證券發行公司和大股東的經營活動等。從1933年美國頒布《銀行法》開始形成中央銀行審計監督體係,經過半個多世紀的不斷發展和完善,目前已形成由8個聯邦金融管理機構和50個州政府金融管理機構組成的金融監督網絡。與此同時,美國各大銀行和金融管理機構也相繼建立了內部審計監督製度。另外,從20世紀中期起,日本、意大利、德國、英國、法國等一些發達國家中央銀行也相繼建立了對商業銀行的審計監督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