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審計(1 / 3)

一、無形資產的審計

無形資產是指金融機構長期使用,但是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它表明已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能使企業享有某種特殊經濟權利,或能給企業帶來高於一般收益水平的長期資產。《金融企業會計製度》規定,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商譽和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作為金融機構資產的組成部分,也應進行審計。

(一)無形資產取得的審計

無形資產的取得途徑主要是:投資者投入的、金融機構購入的、接受捐贈的、自行開發研製的等。檢查時主要是驗證其是否具備無形資產的特征,能否給金融機構帶來經濟效益;計價是否準確,是否是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入賬;同時要檢查無形資產增減業務是否辦理了合法手續,有無合法的法律依據或文件等。

(二)無形資產攤銷的審計

無形資產的攤銷原則是在受益期內平均攤銷。審計時,應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1.檢查無形資產攤銷年限的確定是否符合下列原則

(1)法律和合同或申請書中分別規定有法定有效期和受益年限的,按法律有效期限與合同或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則確定;

(2)法律無規定有效使用期限,合同或申請書中規定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申請書中規定的受益年限確定;

(3)法律、合同、申請書均未規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預計的受益年限確定;

(4)受益期限難以預計的,按不短於10年的期限攤銷。

2.無形資產攤銷方法的審計

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應采用直線攤銷法,檢查時應注意其每月的攤銷額計算是否準確,賬務處理是否正確;有無利用無形資產的攤銷來調節當期損益的情況。

(三)無形資產處置的審計

無形資產的處置主要包括出售和對外投資轉出。檢查時,一是要注意出售或投資轉出是否合法合規,作價是否合理,無形資產有無流失;二是要注意處置後的賬務處理是否正確,所得收入是否全部入賬。

二、其他資產的審計

(一)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的審計

為了增強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能力,保證各金融機構的償付能力,維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和正當的金融秩序,中央銀行要求各家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必須在中央銀行開立存款賬戶,存入一定數量的存款。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各項收付業務,包括向中央銀行借款和歸還各項貸款、向係統內外劃撥、拆借資金、聯行資金的清算、存款準備金的考核、代理中央銀行代收國庫款項、向中央銀行領用和解繳現金,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各項資金收入,均需通過存放中央銀行款項賬戶辦理。審查時,可著重檢查法定準備金和存款備付金兩個方麵。

1.對法定存款準備金的審查

為保證中央銀行宏觀調控職能的有效實施和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中央銀行必須集中掌握龐大的資金,從而控製信貸規模,平衡國家信貸收支,管理和監督金融業。為此,中央銀行規定了法定存款準備金比率(這個比率目前規定為各項存款的7%,備付金存款與準備金存款兩個賬戶合二為一,由中央銀行統一對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進行考核)。為保證存款準備金製度的貫徹落實,必須加強審計。

(1)法定存款準備金的考核。法定存款準備金由中央銀行按各商業銀行的法人機構統一進行考核,各金融機構法人在中央銀行開立的存款賬戶屬於法定準備金和備付金合二為一賬戶。該賬戶餘額隨著法人機構所辦理的資金調撥、資金清算、存取現金和其他日常收付的款項不斷發生增減變化。同時,各金融機構吸收的一般存款也隨著經營的各項存貸款業務的發生而不斷發生增減變化。因此,中央銀行應按規定的法定準備金繳存範圍、比例等進行考核,從而監督各金融機構及時、足額地繳存法定準備金。

中央銀行對各金融機構法定存款準備金每日進行考核。各金融機構在每日營業終了,自下而上編製一般存款餘額表,由法人統一彙總後報送法定存款準備金賬戶開戶的中央銀行。同時,每月末,各金融機構應將彙總的全係統月末日記表報送開戶的中央銀行。中央銀行於每日營業終了按一般存款餘額的一定比例考核法定準備金。日間,中央銀行要控製法定存款準備金賬戶不能發生透支;日終,該賬戶餘額必須達到法定準備金的最低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