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支付結算業務審計(1 / 3)

一、支付結算業務審計概述

銀行的結算業務亦稱支付結算,它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和彙總、托收承付等結算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支付結算的任務是根據經濟往來組織支付結算,準確、及時、安全辦理支付結算,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管理,以保障支付結算活動的正常進行。

商業銀行是法定的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我國常用的支付結算工具有銀行彙票、銀行本票、支票、信用卡、彙總、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國內使用證結算等。其中彙票、本票、支票稱為票據,彙總、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國內使用證結算稱做結算方式。這些結算工具要找中央銀行統一規定印製,否則無效。

通過支付結算業務審計,可以促進支付結算法規製度的貫徹落實,維護支付結算原則和支付結算紀律的嚴肅性,保證支付結算秩序的正常有序和資金結算的準確、及時、安全和效益,從而全麵推動支付結算業務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節約資金使用,加速資金周轉,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支付結算服務。

支付結算業務審計的主要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違反銀行結算製度處罰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支付結算法規製度的補充規定、意見、辦法和支付結算業務的會計核算手續、操作規程等等。

二、支付結算基本製度的審計

支付結算基本製度的審計,主要包括對支付結算原則、支付結算紀律和結算賬戶管理等基本內容的審計。

(一)支付結算原則的審計

支付結算原則是指客戶委托銀行辦理支付結算以及銀行會計部門在組織支付結算業務核算時,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是順利實現資金清算的重要保證。也就是說,支付結算原則主要是規定支付結算當事人或關係人在辦理支付結算的過程中“必須怎樣做”。其具體內容有三項,即恪守信用,履約付款;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銀行不墊款。因此,支付結算原則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1.審查“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原則的執行情況

為保證支付結算的順利進行,參與支付結算的當事人或關係人必須事先約定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都要既行使權力,又履行義務,並遵守信用。對於提供商品和勞務的一方來說,要按約保質如數提供;對於接受商品和勞務的一方來說,要按約按期如數付款,不得拖延。對於銀行來說,處於中介人的地位,應按照客戶的委托,準確及時地傳遞憑證並進行轉賬,不得延壓憑證或推遲轉賬;同時,銀行還應對支付結算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按規定進行及時處理。確定這條原則,主要是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的有力約束,是履行付款義務的重要保證。為此,檢查時應主要從以下幾方麵進行:首先檢查銀行是否督促購銷雙方按照合同協議規定的條款發貨付款,有無偏袒一方,該扣款不扣,該罰款而不罰;其次,要檢查銀行有無延誤、積壓結算憑證,挪用擠占客戶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第三,有無不按規定辦理簽發銀行彙票、本票和彙款的情況。

2.審查“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原則的執行情況

我們知道,客戶對其在銀行的存款享有所有權和自主支配權。為了保護客戶對其存款的合法權益,銀行在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過程當中,必須堅持誰的錢進誰的賬,並由誰支配。該原則要求,銀行在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時,要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對於收款人應收的款項,必須按照收款人的賬號和戶名,準確及時地為其收賬;對於付款人應付的款項,則必須根據付款人的委托辦理付款。同時,銀行還必須依法為客戶的存款保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其他部門委托監督的事項,銀行均不受理;不得代任何單位查詢、扣款,也不得任意停止客戶對其存款的正常支付。確定這條原則,是對銀行辦理支付結算責任的加強。為此,應注意檢查有無行政部門違法(規)指令銀行扣款或凍結單位的存款的情況;有無款項彙入後,因銀行自身資金困難而故意延壓、遲遲不入單位存款賬戶的情況;有無頭寸緊張而推遲開戶單位委托的對外付款的情況等。

3.審查“銀行不墊款”原則的執行情況

銀行辦理支付結算業務,隻是接受客戶的委托進行資金的劃轉,處於中介人的地位,不負有墊款的責任。因此,客戶隻能是在其銀行存款的餘額之內支用款項,而且,銀行必須是在將款項先從付款單位賬戶付出後,再為收款單位收賬;收款單位也隻有在銀行為其將款項收妥之後才能支用。也就是說,銀行在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過程當中,必須堅持“先付後收,收妥抵用”的原則。實際上,這條原則是要劃清支付結算過程中銀行與客戶的資金,保護銀行資金的所有權,維護銀行的合法權益。為此,應注意檢查當付款人賬戶餘額不足不能足額支付貨款時,銀行是否隨便透支或同意延期支付。尤其是要注意審查在“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有無因付出空頭支票等結算資金而墊付的情況。

(二)支付結算紀律的審計

支付結算紀律是銀行和開戶單位在辦理支付結算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根據支付結算的行為、應履行的義務和辦理支付結算的職責,對單位和個人規定了“四不準”的支付結算紀律,對銀行規定了“十不準”的支付結算紀律,並對違反支付結算紀律應當承擔的票據責任(主要是票據債務人必須向持票人履行的支付票麵金額的義務)、民事責任(主要是經濟賠償責任)、行政責任(主要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和刑事責任(主要是刑罰,進行定罪量刑)。對違反結算紀律和製度的銀行、單位和個人,除責令限期糾正外,可根據其行為性質及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計扣賠償金或賠款、罰息、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警告、通報批評、停止使用有關的結算方式、停辦部分直至全部的結算業務等處罰,並且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1.審查銀行執行支付結算紀律的情況

銀行辦理支付結算,不準以任何理由延誤及積壓票據、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戶和他行資金;不準無理拒絕支付應由銀行支付的票據款項;不準受理無理拒付、不扣少扣滯納金;不準違章簽發、承兌、貼現票據,套取銀行資金;不準簽發空頭銀行彙票、銀行本票和辦理空頭彙款;不準在支付結算製度之外規定附加條件,影響彙路暢通;不準違反規定為單位和個人開立賬戶;不準拒絕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結算業務;不準放棄對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違反結算紀律的製裁;不準逃避向人民銀行轉彙大額彙劃款項。

具體審計時,應注意區別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

(1)銀行因自身工作差錯,導致發生結算延誤的,應按存(貸)款利率計付賠償金;違反支付結算製度,故意延壓、挪用、截留結算資金,影響客戶和他行的資金使用的,除立即糾正之外,還應按延壓的結算金額以規定的比例(每天萬分之五)計付賠償金;因錯付發生冒領造成資金損失的,銀行必須負責資金賠償。

(2)銀行違反支付結算製度,任意壓票、退票、截留、挪用結算資金,則應按結算金額對責任行處以規定比例(每天萬分之七)的罰款。

(3)銀行違反規定受理無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和有款不扣拖延付款,以及不扣、少扣賠償金的,除按結算金額每天萬分之五替付款單位承擔賠償金外,要對其處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4)銀行簽發空頭銀行彙票、本票和辦理空頭彙款,要負責追回墊付的資金,並按墊付的金額對其處以每天千分之一的罰款。

(5)銀行采取欺騙手段,向外簽發未辦彙款的回單,幫助客戶騙取銀行承兌彙票或套取銀行貼現資金的,應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6)銀行未按規定通過人民銀行辦理大額轉彙、清算大額銀行彙票資金或將大額彙劃款項和銀行彙票化整為零的,對其處以每筆2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7)各種結算方式的適用範圍、條件等均由中央銀行規定,銀行在支付結算製度之外規定附加條件,影響彙路暢通的,要限期糾正,並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8)銀行未按照規定對違反支付結算製度的單位、個人進行經濟處罰的,人民銀行或上級管理行對其應作同額的處罰。

(9)銀行違反支付結算製度,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行長(主任)、有關責任人,按其本人月基本工資額的20%~80%處以罰款,給予警告、記過、撤職直至開除公職的處分,並追究上級領導的責任。如私自利用結算騙取客戶和他行的資金,以及進行其他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除追回贓款外,並處警告、記過、撤職直至開除公職的處分。

對結算紀律執行情況的審計,主要采取逆查法,即根據客戶反映、投訴的情況等,追根溯源,查處違紀責任人,進一步督促支付結算製度的貫徹執行。

2.審查開戶單位執行結算紀律的情況

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資金;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賬戶等。

對開戶單位執行支付結算紀律情況的審查及處理情況,將結合各項支付結算業務的審計來進行具體討論。

(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審計

1.銀行結算賬戶設立的審計

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的不同可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兩大類。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但一個存款人隻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審計時應注意審查開戶是否遵循了“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銀行也可以自願選擇存款人開立賬戶”的規定;有無單位和個人幹預存款人、銀行開立或使用賬戶的情況;存款人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是否持有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以及開戶許可證是否真實,有無“多頭開戶”的情況;銀行對存款人的開戶與銷戶,是否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進行了申報等。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2.銀行結算賬戶使用與管理的審計

根據規定,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賬戶,存款人的工資、費用等現金的支取,隻能通過本賬戶辦理。一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賬戶以外的銀行借款轉存、與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不再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開立的賬戶,存款人可以通過該賬戶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繳存,但不能辦理現金支取。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性經營活動的需要開立的賬戶,存款人可以通過該賬戶辦理轉賬結算和根據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現金收支;臨時存款賬戶應根據有關開戶證明文件確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確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賬戶的使用中需要延長期限的,應在有效期限內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並由開戶銀行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準後辦理展期。臨時存款賬戶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專用存款戶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開立的賬戶,隻能由存款人用於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或其他具有特定用途需要專戶管理的資金的存取。

對結算賬戶使用的審查,應特別注意審查存款人的工資、費用等現金的支取是否是通過基本存款賬戶辦理的;有無從其他存款賬戶中支取工資、獎金的現象;有無從一般存款賬戶支取現金的;有無在專用存款賬戶中存入流動資金存款的現象等。

在賬戶管理方麵,應重點審查:

(1)存款人開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有無下列行為:第一,違反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第二,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第三,違反規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等。對於非經營性的存款人,若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對於經營性的存款人,若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給予警告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有無下列行為:第一,違反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第二,違反規定支取現金。第三,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第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第五,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銀行卡賬戶。第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等。對於非經營性的存款人,若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應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罰款;對於經營性的存款人,若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

(3)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中,有無下列行為:第一,違反規定為存款人多頭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第二,明知或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自然人名稱開立賬戶存儲等。對於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責令該銀行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有無下列行為:第一,提供虛假開戶申請資料欺騙中國人民銀行許可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第二,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未按規定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或通知相關開戶銀行。第三,違反規定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第四,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第五,違反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入。第六,超過期限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等。對於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違反規定,偽造、變造、私自印製開戶登記證的存款人,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罰款;屬經營性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票據結算業務的審計

票據,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票據一般是指用來證明一定事物或設定一定權利而做成的某種憑證。如股票、債券、貨單、車票、船票、彙票、收據等,甚至還包括作為通貨的紙幣,人們籠統地將它們泛稱為票據。而狹義上的票據則是一個專用名詞,專指票據法中所規定的彙票、本票和支票等金融票據。我們這裏所說的就是狹義上的票據,具體地講,票據是指銀行彙票、商業彙票、銀行本票和支票等。當前,彙票、支票在我國已經相當普遍地使用,而本票則是在少數經濟發達地區試用。由於票據具有要式性、無因性和流通性等特點,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因而,票據憑證既具有支付功能,也具有彙兌功能和信用功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