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案件調查與處理的含義
治安案件調查與處理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和行為人進行查證、認定、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並執行的執法過程。
這個過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一)治安案件的受案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都應當及時受理、登記。對其中違反治安管理事實存在,需要追究治安法律責任,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受理為治安案件,受案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
(二)治安案件的調查
治安案件調查,是公安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發現、取得一切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過程。調查中,通過對違法嫌疑人基本情況、違法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事實的認定,為正確處理案件奠定基礎。
(三)治安案件的處理
公安機關的辦案人民警察經過調查取證,查清了案件事實後,應當提出案件處理的建議、理由和法律依據,提交案件審核人員審核後報相應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經審批作出的處理決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相應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二是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三是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是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四)治安案件的執行
治安案件的執行是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作出後,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依靠行政強製力量,實現治安管理處罰及其相關決定內容的執法活動。
二、治安案件調查與處理的法律依據
治安案件調查與處理的法律依據,是指公安機關對治安案件進行調查與處理所依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主要包括:
(一)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國社會主義製度法律化最根本、最重要的表現形式,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核心,具有最大的權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在國家生活中起著根本準則的作用。
據此,憲法是一切法律、法規製定的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人民警察機關頒布的規範性文件,也不得與憲法、法律相抵觸,否則,應當歸於無效予以撤銷。
根據憲法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活動的根本準則。可見,憲法不但是公安機關依法行政的根本準則,而且也是衡量執法水平的根本標準。這就要求各級公安機關在任何時候、任何場合、任何情況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從事與憲法相背離的活動。
(二)法律
1.基本法。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的法律規範。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就是對行政處罰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綱領性、總則性和通則式的法律,它對行政處罰的目的、原則、適用範圍、處罰種類和處罰的適用與程序、處罰的執行及行政機關違法處罰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了統一規定。毫無疑問,《行政處罰法》是治安案件調查與處理的重要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它們所設定的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程序規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律救濟的主要依據。
2.非基本法。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製定的法律規範。
我國現行的行政處罰法體係具有雙軌並行的特點,即統一的通則性法律與單行法律、法規中處罰條款相結合。通則性基本法律,如《行政處罰法》主要是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為行政處罰的設定、實施和程序提供統一標準,並未涉及具體違法行為的確認和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等具體問題。這些具體問題需要相應的單行法律和法規來明確,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是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06年3月1日施行的專門規範治安管理處罰的單行法律,其享有完整的治安管理處罰的設定權。相對於其他單行行政處罰法律而言,《治安管理處罰法》具有集實體和程序於一體的完備性特征。既規定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適用處罰的具體條款,又明確了裁決和執行的法定程序,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公安機關調查與處理治安案件最主要的法律依據。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務院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製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其具有的法律效力,一是能夠創製除限製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二是對既有的行政處罰在法定的適用行為、種類和幅度內作出具體規定,使其更具體化。
行政法規中與治安管理處罰關係密切的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這些也是治安案件調查與處理的重要法律依據。
4.地方性法規。根據憲法和法律,我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全國人大授權的特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製定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地方性行政法規。這些地方性行政法規中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是該地區公安機關在本地區內調查與處理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據。
需要指出的是,內蒙古、新疆、廣西、寧夏、西藏等五個民族自治區的權力機關可以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製定和頒布適合本自治區的特殊性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無疑,這些條例中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是民族自治區公安機關在本自治區內調查與處理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據。
5.行政規章。根據憲法和法律,國務院所屬各部、委及國務院授權的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人民政府經全國人大授權的特區市人民政府,對法律和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違反行政管理行為,可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也可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內作出具體的操作性規定。
在治安案件的調查與處理中,公安部製定的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規章,是治安案件調查與處理的重要法律依據。如《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等。
6.有關的法律解釋。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罰規範性文件的立法主體對法律、法規、規章條文的含義、適用、執行等問題所作的闡釋、答複或者補充性說明,也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在這些解釋性文件中與治安案件調查與處理工作直接有關的解釋與說明,也是治安案件調查與處理的重要法律依據。
三、治安案件調查與處理的任務
(一)查明違反治安管理案件事實
查明違反治安管理案件事實,是公安機關公正執法的基礎。如果不對案件事實進行縝密調查或者雖經調查卻不能弄清整個案件的詳細真實情況,極有可能出現冤假錯案或者放縱違法行為人的情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公安執法實踐,辦理治安案件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主要包括:
1.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否存在。公安機關處理治安案件的前提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必須發生,違反治安管理事實已經存在,且有證據證明。否則就無從談及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處理。因此,辦案人民警察必須經過認真、細致的調查,查明確實有證據證明發生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才能夠進行下一步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