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的重點及難點問題”
1.治安案件的來源
2.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
3.回避製度
“涉及本章內容的法規”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7條、第78條、第81條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章、第三章、第七章(第二節)
“引例”
盧某(男,38歲)某日在菜市場與李某(男,27歲)發生口角廝打起來,被巡邏民警帶至公安派出所接受調查處理。次日,盧某在被第二次傳喚時感覺詢問自己的民警和李某長得很像,後經打聽確定該民警是李某的親哥哥。盧某立即提出申請要求李某的哥哥回避。李某的哥哥稱自己會秉公辦案,一定不偏袒自己的弟弟。該派出所所長認為案件調查了一半,中途更換辦案民警不大方便。最終,辦案部門駁回了盧某的回避申請。
問題:公安機關及其辦案人民警察的做法是否恰當?
受理作為案件調查與處理一般程序的第一個環節,是治安案件查處的前提和基礎。
一、治安案件受理的含義
治安案件的受理,是指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表示接受,並擬作為治安案件調查處理的法律活動。
二、治安案件的來源
(一)報案
報案,是指單位和個人以及被侵害人發現違法犯罪事實但尚不能確定違法犯罪嫌疑人時,向公安機關告發,要求對案件進行調查的行為。
(二)控告
控告,是指被侵害人及其近親屬、代理人因自己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利受到違法嫌疑人的不法侵害,而要求公安機關依法追究違法嫌疑人的法律責任的行為。在此種情況下,違法嫌疑人是確定的,對於被侵害人的控告,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法定職責予以受理。
(三)舉報
舉報,是指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事實和違法嫌疑人而向公安機關告發,請求公安機關對違法嫌疑人依法予以調查處理的行為。
(四)群眾扭送
群眾扭送,是指單位和個人發現了違法事實和違法嫌疑人,當場或者事後主動將違法嫌疑人強行扭送到公安機關的行為。在實踐中也可視作舉報。
(五)違法嫌疑人投案
違法嫌疑人投案,是指違法嫌疑人作案後,自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違法行為,並接受調查和處理的行為。
(六)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
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主要是指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在工作中發現的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以及司法機關認為應當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製措施的案件。
(七)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既包括人民警察在巡邏、盤問、檢查工作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也包括在日常工作或者進行調研、安全防範工作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等。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7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相關法律文書製作”
受案登記表
受案登記表是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機關移送和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工作中發現案件時需要填寫製作的法律文書。它適用於公安機關受理治安案件,是公安機關受理治安案件的憑證,也是反映案件發生情況的客觀依據。製作受案登記表除應當遵守製作公安行政法律文書一般的要求外,還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案件來源”一欄填寫“工作中發現、報案、投案、移交、扭送”等內容。
2.“報案時間”一欄填寫報案的年、月、日、時、分。
3.“報案方式”一欄可填寫“口頭報案、書麵報案、電話報案等,也可以根據情況填寫‘110接指令出警’等,不要求完全一致,但是均需如實反映報案的具體方式。”
4.“報案人”一欄包括控告人、投案人、扭送人等。沒有報案人的,可以不填。報案人為一人以上的,可另附頁。應當盡量記載清楚報案人的基本情況,但是,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第40條規定,報案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為其保密。由於報案人不願意透露個人情況或者情勢緊急等原因無法記載報案人有關個人情況的,應當在相關欄目中簡要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