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治安管理處罰的聽證程序(1 / 3)

一、聽證程序的含義

治安管理處罰的聽證程序是指公安機關在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采取召開聽證會的方式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的法律活動。

設定聽證程序的目的,一是保證行政機關高效合法地行使行政權,以維護公共利益;二是賦予相對人知情權、參與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二、聽證程序的適用條件

聽證程序並非所有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必經程序。在治安管理處罰中,聽證是一種選擇性的程序,隻有符合法定條件,而且被處罰人要求聽證的,聽證才能舉行。

(一)符合法定聽證適用的範圍

1.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個人處2000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罰款。

2.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

公安機關作出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以及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個人處2000元以上罰款或者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前,應當以書麵形式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三、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

(一)聽證人員

根據規定,聽證設聽證主持人1名,負責組織聽證;記錄員1名,負責製作聽證筆錄。必要時,可以設聽證員1名至2名,協助聽證主持人進行聽證。聽證主持人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指定,一般由法製部門負責人擔任。本案調查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或者記錄員。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行使下列職權:

1.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2.決定聽證是否公開舉行。

3.要求聽證參加人到場參加聽證,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4.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止。

5.主持聽證,並就案件的事實、理由、證據、程序、適用法律等組織質證和辯論。

5.主持聽證,並就案件的事實、理由、證據、程序、適用法律等組織質證和辯論。

6.維持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予以製止。

6.維持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予以製止。

7.決定其他聽證員、記錄員的回避。

8.依法享有的其他職權。

(二)聽證參加人

在我國,聽證參加人是指與聽證的內容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係而參加聽證的人以及與他們地位相當的人。包括:

1.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當事人是指符合聽證條件的擬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夠充當聽證程序中的當事人,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擬受到適用於聽證程序的治安管理處罰;二是向公安機關明確提出了舉行聽證的要求並為聽證組織機關所接受。

當事人在聽證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1)申請回避;

(2)委托1至2人代理參加聽證;

(3)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4)核對、補正聽證筆錄;

(5)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聽證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並應當在聽證舉行前將委托代理書交聽證組織機關審核。

2.第三人。第三人是指除了治安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以外,治安管理處罰的結果會對其產生直接影響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3.本案辦案人民警察。指聽證前辦理治安案件的人員。在聽證過程中,本案調查人員有權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法規和應當適用的治安管理處罰,並同當事人、第三人進行質證和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