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治安案件的結案與終止調查(1 / 2)

“本章重點及難點問題”

1.治安案件結案的含義及法定結案情形

2.治安案件終止調查的含義及法定終止情形

3.治安案件案卷的整理

4.治安案件案卷的裝訂

“涉及本章內容的法規”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四章

□《公安專業檔案管理規定》

“引例”

2007年6月28日,許某(男,28歲)將李某(男,35歲)扭送到新城廣場派出所,稱李某是騙子,曾經拿手機模具充真手機,騙走了自己800元錢。派出所受案後,經過詢問發現,李某對許某行騙的事實存在,李某對此供認不諱,但是,作案時間是2006年的“五一”黃金周期間,許某被騙後沒有及時報案。除此之外,沒有發現李某有類似或者其他違法行為。

問題:派出所如何處理該案件?

一、治安案件的結案

治安案件的結案是指公安機關受案後,經過調查取證,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作出相應處理,以示該案結束的工作程序。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203條規定,治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結案:

(一)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的

經過調查,公安機關認定違法嫌疑人違法事實不能成立或者確有違法行為,但是,有依法不予治安管理處罰情形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應當予以結案。

(二)適用調解程序的案件達成協議並已履行的

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應當予以結案。

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當告知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作出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且已執行的

這是最常見的結案情形。公安機關對治安案件經過調查,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且已執行的,應當予以結案。

這裏的“且已執行”,既包括治安管理處罰或者其他處理決定已經執行完畢,也包括治安管理處罰或者其他處理決定已經開始執行,但尚未執行完畢的情況。例如,罰款決定執行完畢的,應當予以結案;收容教育決定已經開始執行,但尚未執行完畢的,也應當予以結案。

(四)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轉為刑事案件辦理的

對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轉為刑事案件辦理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部門辦理。既不需要撤銷治安案件,也不需要再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或者其他處理決定。但是,公安機關已經作出治安管理處理決定的,應當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