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治安案件涉及當事人的人身權、財產權以及其他權益。因此,處理涉外治安案件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以保證涉外行政處罰的合法性與公正性,保護中、外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本節介紹的涉外治安案件調查與處理的程序,適用於在中國境內從事違法活動的普通外國人。從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看,關於涉外案件的處置程序主要有兩種類型,即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
一、一般程序
所謂一般程序,是指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調查與處理治安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及處置方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章的規定,處罰程序既包括調查、處理治安案件的普通程序,即受案、傳喚、詢問、調查取證、決定、執行、法律救濟等,也包括調查、處理治安案件的簡易程序,即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近年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到我國旅遊、工作、定居的外國人逐年增多,外國人違法案件也呈上升的趨勢。過去涉外案件一律不適用簡易程序的做法已不適應當前治安形勢的發展和要求,也缺乏法律依據,因此,2006年3月29日公安部修訂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未將涉外案件納入不適用簡易程序的範圍。因此,治安案件調查與處理的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在涉外治安案件的調查與處理中都適用。
二、特殊程序
所謂特殊程序,是指公安機關在涉外案件調查與處理過程中,對某些重大案件的查處或者某些特定措施的適用,采取法律規定的特殊的程序和處置方法。例如,《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98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涉外行政案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辦理涉外案件的規定,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內部通報、對外通知等各項製度。”這是區別於一般治安案件調查與處理的特定處置程序。
(一)內部協調程序
考慮到涉外案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為了規範我國公安機關的執法行為,保障涉外案件處理的公正性與合法性,避免或者減少不必要的外交紛爭,我國政府對公安機關處理涉外案件,設定了嚴格的內部處置程序,如請示報告、內部通報等。實際上,也是一種特定的內部協調製度。
1.內部通報製度。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精神,辦理涉外行政案件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安機關及其他主管機關應當將有關案情、處理情況以及對外表態的口徑於受理案件或者采取措施的48小時內報上一級主管機關,同時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1)對外國人實行行政拘留、拘留審查、監視居住、扣留護照、限期出境、驅逐出境的案件;
(2)外國船舶因在我國內水或者領海損毀或者擱淺,發生海上交通、汙染等事故;走私及其他違法或者違反國際公約的行為,被我主管部門扣留或者采取其他強製措施的案件;
(3)外國人在華死亡事件或者受傷害案件;
(4)其他應當通報的案件。
同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在接到通報後應當立即報外交部。案件了結後,也應當盡快向外交部通報結果。
外國人在行政拘留、拘留審查、監視居住或者其他限製人身自由期間死亡的,有關省級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該外國人所屬國家的駐華使、領館。同時報告公安部同時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