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轄(1 / 1)

第九條 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涉及賣淫、嫖娼,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賭博的案件除外。

對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移交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在移交前應當及時收集固定相關證據,並配合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第十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一條 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對於重大、複雜的案件,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

第十二條 鐵路公安機關負責調查處理列車上,火車站工作區域內,鐵路係統的機關、廠、段、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案件,以及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損毀、移動鐵路設施等可能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盜竊鐵路設施的案件。

港航公安機關負責調查處理港航係統的輪船上、港口、碼頭工作區域內和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案件。

民航公安機關負責調查處理民航管理機構管理的機場工作區域以及民航係統的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和民航飛機上發生的案件。

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負責調查處理林區內發生的案件。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轄分工由公安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