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附則(1 / 1)

第二百零八條 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製定。公安部沒有製定式樣,執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書,省級公安機關可以製定式樣。

第二百零九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內”皆包括本數或者本級。

第二百一十條 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在適用本規定辦理行政案件過程中,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百一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26日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同時廢止。公安部其他規章對辦理行政案件程序有特別規定的,按照特別規定辦理;沒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本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