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責任製度與有限責任製度安排的關係

有限責任製度是一種行為規則,它涉及社會、政治及經濟行為,用於降低交易費用成本,影響生產要素的所有者之間配置風險。有限責任製度安排則是管束有限責任特定行為模型和關係的一套行為規則,它提供比在一個更為原始的組織形式下的指導更為有效的組織形式即有限責任製,也是支配作為經濟實體的公司及其內部之間、公司與公司之間、公司與投資人之間、公司與利益相關者之間可能合作與競爭的方式的一種安排。簡言之,有限責任製度安排是有限責任製度的具體化。有限責任製度安排與人和人之間的契約關係有著內在的聯係,也可以說它是人與人之間關係的某種契約形式或契約關係。它可能是正規的,也可能是不正規的,可能是暫時性的,也可能是長久的。

西方學術界所規範的公司製企業法人,通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三種形式,有限責任製度是這三種公司製企業法人共有的特征。我國的企業主要包括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製企業。我國的公司主要有兩種: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也是兩種公司運作必須遵從的規則。

二、有限責任的內涵

有限責任(Limitation of Liability)是指在特定的情況下,“對一方當事人責任範圍進行限製的法律手段。”《牛津法律大辭典》“有限責任”詞目。民法上的有限責任有兩種形式,一是指物的有限責任,根據法律或債的規定成立,債權人僅就債務人的部分財產請求強製執行。在此種責任中,債權人隻能就特定的財產執行,即使其債權未因此而獲得全部清償,對於其他財產則不能執行。這種責任一般依當事人約定而成立,法律隻是在例外的情況下才作規定;二是公司或法人的有限責任。本文所及的是第二種情況。

關於有限責任的含義,學術界有三種看法:

第一種觀點認為佟柔:《中國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14頁;王利明:“試論法人的財產有限責任”,載《中南政法學院學報》1987年第2期。,有限責任就是公司的有限責任。法人以自己的獨立財產承擔清償債務的直接責任,法人創立人或其成員僅以自己的投資財產對法人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一觀點是把公司法人的獨立責任與股東的有限責任混淆起來,已不為人們所接受The simplest and usually the most useful way of viewing a corporation is to consider it an artificial person or artificial entity independent of the owners or investors。 A corporation has other characteristic that distinguish it from other business forms: The existence of the corporation is not dependent on who the owners or investors are at any one time。 The corporation does not have a limited life span。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rporation is vested in a board of directors and not in the shareholders themselves 。There is free transferability of interest in a corp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