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製度的設想由於中國國情的特殊性,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國有企業製度必須滿足以下幾個前提條件:(1)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發揮國有企業黨組織的核心作用;(2)尊重國有企業職工的主人翁地位;(3)保持國家對國有企業的控製力。如果不能滿足這幾個條件,不管設計和采用什麼樣的企業製度,都會與社會主義製度的某些方麵發生抵觸,因而都不會被國家所接受。在滿足了上述前提之後,創建有中國特色的國有企業製度,還需明確企業的功能和作用,搞清楚與企業利益關係相關的機構和當事人有哪些。因為這樣做既與企業的定位有關,又與確立企業的激勵與約束機製有關。

這就需要將國有企業進行適當分類:有些國有企業的存在,是為政府的宏觀調控服務的,其目標是實現國民經濟的健康運行和追求良好的社會效益,至於微觀效益如何則是次要的。這樣的企業適宜於以獨資或獨資控股的方式經營。有些國有企業,其存在的目標是最大限度地獲取利潤,壯大國有經濟,增強整個國民經濟的競爭力。這樣的國企適宜於以參股的方式運營,也就是說可以采用現代企業製度意義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治理結構和準則具有特殊性。詳言之,(1)凡公益性企業包括自然壟斷性的企業,應當采取資產經營責任製或國家經營;(2)凡具有完全競爭性的企業,可以采取租賃、企業所有製等形式作為企業組織的基本形式;(3)凡屬資源性大型裝置型的企業,可以選擇經營承包責任製;(4)凡屬非資源型大型或中型裝置型企業,可以選擇以規模經濟為尺度的企業集團、股份公司等形式;(5)除上述之外的大量以產品差別和一些以進出壁壘為特點的中型企業,可以采取企業所有製、股份製、企業集團等形式。適宜於以獨資或獨資控股方式經營的國有企業,無論以公司製形式運作還是以其他方式運作,都不可能建立起所謂規範的現代企業製度。如果一定要在這樣的企業建立規範的現代企業製度,會使那些損害國有資產的潛伏性行為轉化為合法的公開行為,使那些合法行為變得不合法。縱觀中外的國有獨資企業,相比較而言,實行“集體決策、個人指揮”管理模式是較為明智和可靠的選擇。國家應該製定專門的《國有獨資企業法》,確定負責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國家計劃委員會為國有獨資企業的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向人民代表大會專設的國有企業管理委員會負責。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獨立的審計機構,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企業內部設兩個機構即可:一個是監事會,一個是理事會。實行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製。監事會主席人選由人民代表大會、黨組織聯合提名,監事會成員最後投票表決認定。監事會成員由黨組織代表、專家代表、職工代表組成,名額各占1/3.專家代表由有經驗的民營企業負責人、政府專管經濟的官員、銀行家、經濟學家等組成,具體人員由國家計劃委員會選定。監事會主要履行監督權。理事會主要負責人即總經理由國家計劃委員會和黨組織聯合選擇和任命,接受選擇和任命的人員一定是那些有生產和經營管理專門知識的專家。理事會在重大問題上實行集體決策,但日常事務由總經理個人指揮。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履行企業總體經營決策、市場調研、生產銷售等屬於經營權範圍內的事務。對總經理的獎懲由監事會決定,監事會有解除總經理的職務和要求有關機構重新選擇和任命總經理的權力。獨資控股企業的子公司,其治理結構與總公司對應,可以此類推,管理人員由上一級相應的機構任命。這樣的一個治理結構,其長處是顯而易見的,它不僅減少了委托代理環節,更重要的是形成了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製,適宜於以參股方式經營的國有企業,可以在充分借鑒國外現代企業製度之長處的基礎上,結合中國的實際創造有中國特色的企業製度。要做到這一點,關鍵是首先要明確與此有關的利益主體和當事人的產權狀況和製約機製是什麼,因為隻有在此基礎上設計的公司治理結構才能形成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製。

從國有企業近年來現代企業製度改革中的委托代理關係來看,與此有關的機構和人員有:全體國民、人民代表大會及人民代表、政府及政府官員、企業董事會及董事長和董事、企業監事會及監事、企業理事會及經理、企業職工以及黨組織等。作為委托代理關係中不同的產權主體或利益當事人,他們(它們)具有不同的權利、責任和義務,有不同的利益要求,發揮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全體國民”雖然是理論上和事實上真正的初始委托人,但它是一個不具有人格化和行為能力的抽象總體,在委托代理行為中難以到位。“人民代表大會及人民代表”是全體國民的權力機構以及實現其職能的當事人,這個機構有能力履行委托和代理職責,但目前它隻履行重大項目的審批職能。由於“政府及政府官員”是國家行政事務的管理機構及其當事人,被賦予了國家利益的代表和實現者的使命,代表國家履行國有企業所有者的職能,擁有選擇企業領導人、重大決策(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收益等權利。“企業董事會及董事長和董事、企業監事會及監事、企業理事會及經理”,屬於具體的管理環節上的機構及其當事人,由於主要當事人是政府委派的官員,所以這些機構也事實上充當了政府管理企業的派出機構,有關當事人的管理目標既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又要實現國家利益的最大化。國有“企業職工”在法律上享有主人翁的地位,他們有權力通過工會對企業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在物質利益關係上,他們最關心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因為,企業是他們的就業場所和基本生存條件,企業的興衰直接影響到他們的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