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貨販兩洋商即客 渡海有利客為商(1 / 2)

賈客胡商趨海航,

海寇商人走私忙。

禁之為盜放為商,

哪管他人論短長。

在明政府厲行海禁,殘酷打擊走私貿易的情況下,福建走私商人為了生存,不得不武裝起來,組織成走私集團,以對抗官軍的追捕和殘殺,這就是明代海外貿易史上的所謂“海寇”。其實這些海寇並不同於當時到東方來從事侵略、掠奪的西方海盜,他們大多是從事私人海外貿易的商人,隻因衝破海禁樊籠觸犯了海禁律法,而被視為“寇”。這些海寇商人的組成較為複雜,他們之中有的是受官府欺壓,冤抑難伸,憤而下海為寇;有的是豪門勢族為牟利而棄家為寇;有的是海外貿易商經營破產轉而為寇,有的是功名未成,失誌而淪落為寇;有的是借貸經商,無法償還而就食於寇;有的是識風水善行舟而被誘為寇;有的是親屬被拘禁而受牽於寇;有的是被搶掠上船而服役於寇。另外,還有潮、惠,漳、泉、寧、紹、徽、歙等地的走私貿易商,以及“迫於貪酷,苦於役賦,困於饑寒”的小民等等,在嘉靖時期較為有名的主要福建海寇商人頭目有下述幾位:

福建人李光頭與安徽人許棟,兩人皆因罪下福建獄,嘉靖十九年(1540)率百餘人越獄下海,在浙江定海的雙嶼港設立基地,不時派船往海外諸國從事走私貿易。嘉靖二十七年(1548),浙江巡撫都禦史朱紈派遣都指揮盧鏜督舟師搗毀其基地,焚其營房。李光頭、許棟亦相繼受擒,餘眾轉移到福建浯嶼。

洪迪珍,福建漳州人,俗稱洪老,嘉靖二十四年(1545)曾引日本富商到南澳進行走私貿易,自此以後每年到日本貿易一次,遂成巨富。他在日本貿易時,凡遇有中國人被倭寇擄掠,則以貨物贖之,遣送回國。因此受到沿海商民的頌揚。他曾與王直一起到海外貿易,至王直被誅後,其部下即歸附於他,往來於南澳與浯嶼之間,嘉靖四十年(1563)就撫於福建海道副使邵梗,被就地斬決。

這些海寇商人的活動範圍比較廣。在沿海一帶,他們順風汛航行,當南風汛時,出廣東到福建、浙江而直達江洋;北風汛時,則由浙江到福建、廣東,而出洋到海外諸國:大凡福建的走馬溪、古雷、大擔、舊浯嶼、海門、浯州、金門、崇武、湄州、舊南日,海潭、慈澳、官塘、白犬,北茭、三沙、呂磕、蒼山、官澳;廣東的東莞、涵頭、浪北、麻蟻嶼、潮州的南澳;浙江的東洛、南麂、鳳凰、泥澳、大小門、東西二擔、九山、雙嶼、大麥坑、烈港、瀝標、兩頭洞、金塘、普陀;蘇鬆的丁興、馬跡等等均為海寇盤踞之處。

海盜商人的出現與東南沿海一帶的地理條件以及海外貿易的巨額利潤有密切聯係。在東南沿海一帶。福建的地理特點是多山少田,“民本艱食,自非肩挑步擔,逾山度嶺,則雖鬥石之儲亦不可得。福興漳泉四郡皆濱於海,海船運米可以仰給,在南則資於廣,而惠潮之米為多,在北則資於浙,而溫州之米為多”。正常情況下,由兩省向福建販米均可獲利三倍,因此,每年運米之船少則幾十艘,多則二三百艘不等,這樣做不僅福建人方便,而且廣東、浙江人亦可得大利。但是當海禁嚴急時,兩省商船不通,米價隨之昂貴,人民難以存活。另外,在福建本省,從漳泉運貨到省城,由海路運者每100斤腳價僅銀3分,而由陸路運卻價增20倍。覓利甚難,正因為肩挑度嶺無從發賣之故,所以所產魚鹽反而比浙江更賤。在如此種種情況下,沿海之民無所得食,無以為生,隻好冒禁出洋市販。綜觀明代前期,從事海外走私貿易最為嚴重者應數閩省福、興、漳、泉四郡,如在嘉靖二十三年(1544)十二月至嘉靖二十六年(1547)三月的兩年多裏,到日本從事走私貿易而為風漂到朝鮮,並被解送回國的福建人就達1000人以上,其中僅嘉靖二十三年(1544)十二月一次被解送同國的漳州人李王乞等就有39人;嘉靖二十六年(1547)二月一次被解送回國的福清人馮淑等則多至34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