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設工程合同訂立的程序
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須遵守國家規定的程序。對於政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工程項目,首先要經過項目的立項,即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提出項目建議書,報經有關的計劃機關批準,並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立項後進行可行性研究,編製計劃任務書,選定工程地址。根據項目批準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計劃任務書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征用土地,並納入建設主管部門及城市規劃部門的建設項目總體規劃之中。隨後,建設單位才能簽訂勘察、設計合同。隻有在勘察、設計合同履行後,才能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技術設計、施工圖和總概算等簽訂施工合同。由我國國情所定,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中國家或國有經濟主體的投資仍居主要地位,這也就導致了建設工程從立項到審批到簽訂合同的過程具有較強的計劃性,程序要求較為嚴格。隨著經濟體製改革的深入,非國有經濟參與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比例日漸提高,非國有製經濟主體投資的建設項目在合同簽訂的程序與前一類工程項目應有所不同。對於這一類主體來說,進行工程建設是其獨立經營、決策權的體現,因而其項目立項不需經主管部門同意,也不需要經計劃機關批準。而隻需將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選址情況等報有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征用土地手續,並將有關材料報建設主管部門和城建部門審批,納入城建規劃。經過審批後,根據有關文件訂立合同。
由此可見,當前我國在建設工程合同的簽訂上,存在著兩種程序。一種是政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進行工程建設時,在簽訂合同中應遵循的程序。另一種是非國有投資主體進行工程建設時,在簽訂合同中應遵循的程序。隨著國企改革的深化,國有企業被賦予了越來越大的自主權,簽訂建設工程合同中的計劃性特征存在的範圍越來越小。因此《合同法》中僅規定了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而對於一般的由政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的工程項目,則未規定其合同的計劃性。
二、建設工程合同訂立的方式
建設工程合同訂立可以采取招標投標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直接發包的方式。根據我國《建築法》第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合於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可見,我國對建設工程合同訂立的方式主要采取招標發包的方式。建設部1992年12月30日發布的《工程建設施工招標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凡政府和公有製企業,事業單位投資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適宜招標的特殊工程外,均應實行招標投標。
(一)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循的原則
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平等、公正的原則。
1.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是指招標投標活動應具有公開性,應置於有關政府部門及公眾的監督之下,禁止暗箱操作。體現在招標環節中主要是招標的方式,一般采用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公開發表招標廣告。在評標定標的環節中體現為,開標必須公開進行,當眾啟封標書,宣布各投標企業的報價及其他主要內容。大中型建設項目和重點工程項目由招標單位組織投標企業並邀請項目主管部門、基建綜合部門、建設銀行參加評標定標。
2.平等原則
它是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待參與投標的單位應做到平等。建設工程的招標和投標,不受地區、部門限製。工程項目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對於外地區、外部門的中標單位,要一視同仁,提供方便。
3.公正原則
它是指招標投標活動應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標準,不得串通作弊,不得行賄、哄抬標價。招標單位對投標單位進行評定的標準要客觀公正。
(二)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循的程序
招標投標活動一般有四個步驟: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及定標。
1.招標
建設工程招標有以下幾種形式:
(1)全過程招標,即從項目建議書開始,包括設計任務書、勘察設計、設備材料詢價與采購、工程施工、生產準備、投料試車,直到竣工投產、交付使用,實行全麵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