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勘察、設計合同(1 / 2)

一、勘察、設計合同的含義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是發包方與承包方為完成一定的勘察、設計任務,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其中勘察是指工程勘察,其主要內容為工程測量、水文地質勘察和工程地質勘察。勘察的任務是查明工程項目建設地點的地形地貌、土壤地質岩層、地質構造、水文條件等自然地質條件資料,做出鑒定和綜合評價,為建設項目的選址(線)、工程設計和施工提供科學,可靠的依據。設計是工程建設的基本環節之一。在建設項目的選址和設計任務書已定的情況下,建設項目是否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設計將起決定性作用。設計文件是安排建設計劃和組織施工的主要依據。按我國現行規定,一般建設項目按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進行設計,由設計單位編製設計概算。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工作由專門的勘察、設計機構承擔。其他未經國家批準並取得勘察、設計資格的單位不得簽訂勘察、設計合同。

二、勘察、設計合同的主要條款

根據《合同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的規定,勘察設計合同應具備如下條款:

(1)建設工程的名稱、規模、投資額、建築地點;

(2)委托方提供資料的內容、技術要求和期限;

(3)承包方勘察的範圍、進度和質量;設計的階段、進度、質量和設計文件的份數;

(4)勘察設計工作的取費依據,取費標準和撥付辦法;

(5)違約責任。

在勘察設計合同的履行中,除以上條款外,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設計的修改和停止

設計的修改和停止是指設計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合同約定或法定事由而對原設計的增加、刪減或去除以及提前終止合同的效力。其具體內容如下:

(1)設計文件批準後,不得任意修改和變更。如果必須修改,也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其批準權限,視修改的內容所涉及的範圍而定。如果修改部分屬於初步設計的內容,須經設計的原批準單位批準;如果修改的部分屬於設計任務書的內容,則須經設計任務書的原批準單位批準;施工圖設計的修改,須經建設單位同意。

(2)發包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設計,經承包方同意後,除設計文件的提交時間另定外,委托方還應按承包方實際返工修改的工作量增付設計費。

(3)原定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如有重大變更而需要重作或修改設計時,須經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批準機關同意,並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後另定合同。發包方負責交付已經進行了設計的費用。

(4)發包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設計時,應及時書麵通知承包方,已付的設計費不退,並按該階段實際所耗工時,增付和結算設計費,同時結束合同關係。

(二)勘察、設計費的數量和撥付方法

委托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向承包方支付勘察、設計費。

1.勘察費

勘察工作的取費標準是按照勘察工作的內容來決定的,其具體標準和計算方法需按原國家建委頒布的《工程勘察取費標準》中的規定執行。

勘察費用一般按實際完成的工作量收取。勘察合同生效後,發包方應向承包方支付定金,定金金額為勘察費的30%;勘察工作開始後,發包方應向承包方支付勘察費的30%;全部勘察工作結束後,承包方按合同規定向委托方提交勘察報告書和圖紙,發包方收取資料後,在規定的期限內按實際勘察工作量付清勘察費。

2.設計費

設計工程的取費標準,一般應根據不同行業、不同建設規模和工程的簡繁程度製定不同的收費定額,再依定額來計算收取的費用。

勘察、設計費的支付方式,須通過銀行轉賬結算,這一點應在合同中明確。合同中還須寫明勘察、設計費的支付期限。

(三)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勘察設計單位對本單位編製的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按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勘察設計任務,不能超越資質等級承接任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勘察設計合同進行勘察設計。具體質量責任如下: